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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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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7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发〔2007〕18号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皖发〔2007〕18号)

(2007年8月1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

中央《决定》充分体现了党对人口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标志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坚决贯彻,牢固树立人口忧患意识和人均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推进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安徽、加快实现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别是人口计生系统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来抓,并会同宣传等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各项宣传活动,使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努力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继续按照“主攻皖北、提升江南、带动江淮”的总体思路,把工作重心放在农村地区,重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坚决遏制生育水平反弹。“十一五”期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6750万以内,2020年控制在7150万以内。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多种手段,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力争到2010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大力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技术服务、利益导向多措并举,加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积极推进“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立严格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期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从源头上对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因地制宜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加强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制度,建立新婚、孕期、婴儿出生等信息通报制度,努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综合治理机制。


四、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机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通过建立双向、多边联席会议制度及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加强区域间协调与配合,不断推进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作机制。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要加强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制度,通过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省内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五、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大力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普及和优生优育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切实提高群众优生保健意识和能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着力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努力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在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中的宣传和服务作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学研究,着力解决青少年生殖健康问题。倡导婴幼儿早期科学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六、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省已进入老龄社会,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高。要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和养老服务机制。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各种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管理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机构,不断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发扬和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积极发展老龄产业,不断满足老年人口在卫生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


七、 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主动放弃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落实长效节育手术措施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建立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养老保险等制度。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筹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费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三免四减半”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具体落实办法由省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


八、 着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不断改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完善“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宣传咨询、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培训指导、信息咨询”的基本服务,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大力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和“千村百镇”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示范工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加强人口宏观管理和决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与交流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信息化步伐。


九、 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建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分级投入制度。到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年人均30元,省(含中央)、市、县按20%、10%—20%、60%—70%的比例投入到位并切实加强监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探索筹建安徽省人口福利基金。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重视和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尤其要选配好“一把手”,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领导成员,注重培养和使用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的人口计生干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县级以上计生协会要配备常务(专职)副会长(可兼任同级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并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加强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各级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结构调整和优化,探索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人口计生社工队伍。各级人事、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口计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


十、 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决定》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出台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实现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治理转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要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全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基层人口计生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纳入经常性和公益性宣传范围。城乡社区和重要公共场所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广告设施。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将中央《决定》纳入人口理论课程的重要内容。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青春期教育等纳入教育内容。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宣传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央《决定》及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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