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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351号律师事务所变更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9-07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35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央法(蚌埠)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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