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51号律师事务所变更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9-07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35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央法(蚌埠)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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