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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1〕第203号2人变更执业机构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1-04-23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203号

何俊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人)                                         

何俊    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1人)      

何茂鑫    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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