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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2]刑他字第136号

公布日期:2012.02.26

施行日期:2012.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放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苏义飞备注:该批复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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