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2年)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失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2]10号
【发布日期】 2002.04.10

【实施日期】 2002.04.18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

下一篇:(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