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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宪法修正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1988.04.12
【实施日期】 1988.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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