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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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1986.04.12
【实施日期】 198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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