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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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1983年03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3月05日
效力级别条约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二)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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