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们公司推荐的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回复,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作价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真实、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历史上存在频繁代持和股权转让的原因;(2)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是否已经解除,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结合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兄弟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情况,请披露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重叠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是否存在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请结合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成本费用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3)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4)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4、 请发行人披露:(1)专利的形成和取得方式,受让取得专利的最初申请人、权利人等情况,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受让价格及公允性,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与其他机构、研发人员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3)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是否能够覆盖其所有产品,正在申请的专利权对其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其申请是否存在无法获得通过的法律障碍,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纠纷的主要情况,目前是否已经解决,如发行人诉求未获支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量化分析。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均在有效期,以及期满后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处罚,如是,请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11的要求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比及原因;如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发行人人均五险一金缴纳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五险一金缴纳政策规定,是否满足最低缴纳标准,与当地同等收入情况下其他企业缴纳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压低缴纳金额或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等方式压降成本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 发行人存在委托加工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委托加工的具体内容、环节及该环节在生产工序中的重要程度、委托加工涉及的产品以及该产品销售收入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是否存在将核心生产环节外包的情况、外协厂商是否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是否存在外协厂商不具备资质的情况,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与客户达成合作的具体形式和合同模式,每次交易的合同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司与客户签订合作合同或交易协议是否明确客户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和责任及赔偿义务。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是否签订交易框架合同或中长期合同,请列示合作终止时间;(2)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3)发行人主要客户负责人、主要客户负责采购的人员、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权、权益或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4)主要出口国当前贸易政策的主要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相关变化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影响,未来是否存在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发行人在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撤回的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已经消除,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本次是否更换中介机构,如有,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96%、28.21%和34.41%。请发行人:(1)区分销售模式(经销/直销)、销售区域(内销/外销),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单价、数量、毛利率、主要销售产品种类,并说明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业务获取方式,是否与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同或战略合作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主要内容;说明具体销售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周期、频次和方式;(3)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经销商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当期营业收入比重,销售金额是否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各期的提货金额、销售金额、期末库存金额及占当期提货量的比例;(4)结合主要经销商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或期末库存情况),说明主要经销商备货周期是否存在异常,备货月数超过平均数的经销商个数、销售金额及原因,期后销售实现情况;经销商进货及最终销售是否存在季节性或者与传统销售淡旺季匹配,说明是否存在经销商超出真实业务需求囤货的情况;(5)说明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在产品类型、销售定价、运费承担、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方面的差异;(6)说明报告期内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7)补充披露经销商选取的标准、定价机制、物流、退换货机制等,产品发货给经销商还是直接发货给其下游客户,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8)补充披露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由发行人员工(含前员工)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经销商的回款账户是否为合同约定账户或本人(非法人单位)账户,如否,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回款虚增收入的情形;(9)补充说明是否建立了对经销商订单销售、库存控制或检查措施,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与库存情况,终端销售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相关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10)补充说明对经销商制定的各种返利、折扣、补贴政策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条款、计提方法和比例、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8.10%、50.32%和49.90%。请发行人:(1)区分采购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及占比;(2)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为新增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业务往来背景、结算方式等,上述情况若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化或波动,请说明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选择依据,供应商的总数量,按采购内容分别列示供应商家数、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金额,说明各产品采购主要供应商变动原因、采购金额、数量、单价变化情况及原因、合理性、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价格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是某一供应商相关业务唯一客户或主要客户的情形,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新成立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5)结合行业状况、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协议情况等,分析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6)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管、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贸易商、代理商采购的情形,如有请说明未直接向原厂采购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核心原材料依赖进口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 发行人外销是以完成安装调试取得客户签署的调试任务反馈单、无需现场安装调试声明、货物报关出口并取得报关单确认收入;内销是以完成安装调试取得客户签署的调试任务反馈单、无需现场安装调试声明、发货并经客户签收或客户自提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合同具体条款,分别说明外销、内销针对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如何进行约定,并说明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依据及合规性;(2)补充说明销售合同中对工作进度、安装调试时长、完工交付时点是否有具体约定,说明各期主要项目/订单的安装调试时长,是否存在安装调试时间较长的情形;(3)补充说明安装调试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服务是否需签订补充协议,安装调试服务是否可与商品明确区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需安装调试的销售变更为无需安装调试的销售的情形;(5)区分外销、内销,按照收入确认类型补充披露各期各类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单价、毛利率情况,说明附带安装调试服务的销售合同单价、毛利率是否与其他销售合同存在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871.27万元、21,952.77万元和23,996.77万元。请发行人:(1)区分内销/外销,按照产品类型及型号等适当细分分类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金额、单价、数量及占比,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区分内销/外销,说明各期不同销售模式(直销/经销)下的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单价、销售数量;(3)说明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各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定价机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同类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销售单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4)补充说明可比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营业收入逐年增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如有请披露客户名称、退换货原因、具体金额与数量、退换内容、退还条款及会计处理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6)补充披露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远高于其他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7)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销往亚洲、欧洲、北美洲的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8)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按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及占比,用外币结算的主要客户;(9)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外销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补充说明外销收入与上述数据是否匹配;(10)结合报告期内下游行业公司经营业绩、各期在手订单,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11)结合境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以及相关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的政治、贸易等关系,补充披露发行人在上述地区业务的可持续性、承接新订单的能力,说明疫情、国际贸摩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境内、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8,011.34万元、8,918.44万元和10,608.4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主要产品的料工费构成,说明各类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详细说明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走势;对于存在不一致或其他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的原材料,通过对比同种原材料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报告期内电费逐年增加,披露电能消耗量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说明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18、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62%、59.37%和55.79%。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涉及产品结构变动,请进一步细化至具体型号进行分析;(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直销和经销模式下毛利率较为接近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分析;(4)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毛利率持续下降对未来经营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9、 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2,692.54万元、2,939.34万元和2,842.4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运输费的明细情况,结合报告期内通过不同销售模式下内销、外销商品情况,说明运输费与营业收入的配比;(2)结合销售合同中安装调试服务与质保的具体规定,补充披露安装维护费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关系,质保费用的计提情况;(3)补充说明部分外销业务采用支付佣金模式的具体业务开展方式,与佣金代理商建立合作的方式,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佣金代理商的基本信息、销售收入、佣金费率,佣金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情况;(4)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地区公司或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5)结合固定资产相关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管理费用中折旧费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研发费用对应的具体项目/产品情况、直接投入的明细情况,说明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类别、费用结构等各方面的差异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8)说明出口业务结算货币的币种,各种币种结算的比例,说明各期末外币货币资金的结存金额,说明各期汇兑损益的主要产生原因,列示汇兑损益的匡算过程,与账面计提金额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0、 2018年度,发行人通过华剑德益、华剑德良两个持股平台向被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3,179,000股份;2019年度,公司通过华剑德益持股平台向被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290,000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历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等约定说明股份支付授予的范围、行权条件,是否设定服务期,是否存在限制性条件,相关费用的核算及归集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2)以列表的形式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因员工离职、转让等原因涉及的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历次支付对价、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3)补充说明发行人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会计处理,调整前后各会计科目情况;(4)补充说明除了前述股份支付事项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中的受让方是否包含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客户等,相关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 申报材料显示,实际控制人叶超英银行流水中存在与刘丹、叶芝平、冯榕、刘明洋、林亚圆、任红等个人进行大额转账的情况,且存在与陈一铖、裘玲芳、苏州北医汇方等大额对外借款尚未收回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与上述个人的关系、资金往来/借款产生的原因、用途、资金流向,相关账户与发行人董监高及员工、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资金流水核查的核查范围、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具体核查思路、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相关替代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2、 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回款比率、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比例各期变动较大的原因;(2)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3,270.13万元、28,096.27万元和32,952.51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补充说明2021年其他货币资金中大额存单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出口业务结算货币的币种,各种币种结算的比例,说明各期末外币货币资金的结存金额、存放地点,结合汇率变化情况说明对外汇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否采取外汇风险管理工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07.77万元、1,586.64万元和445.24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主要客户变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通常约定在收取70%以上的合同总价款后发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显著差异,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况;(3)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进度、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等因素,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业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事项以及应收账款真实性、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核查情况,包括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2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7,255.14万元、8,670.67万元和12,805.1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说明发行人发出商品占存货余额的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2)结合具体业务的开展流程及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各类存货的波动原因;(3)结合境内、境外销售的运输周期、安装调试周期、验收周期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的存放地点、存放管理及期后结转情况;(4)补充说明各期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的订单支持率;结合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2021年在产品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主要产品物料配比表,说明存货中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性;(6)说明各期末各类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结合期末各产品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7)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8)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2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692.62万元、3,453.87万元和3,371.40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0.15万元、437.03万元和5,268.44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86.90万元、4,702.80万元和4,603.3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固定资产主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分析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产能产量的匹配程度;(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报废、闲置固定资产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4)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开始时间、建设时间、各期投入金额、进度等,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在建工程入账依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其他无关成本费用混入在建工程的情形,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有借款费用资本化,请补充说明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具体结算过程;(5)补充说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范围、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2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合计余额分别为5,477.26万元、10,536.21万元和13,183.7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与销售合同、营业收入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余额、账龄、销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应项目的期末进度;(3)补充披露预收账款/合同负债收取的时点、期后结转收入情况,存在账龄1年以上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的原因,分析上述情况与项目实施周期、收款周期、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匹配,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28、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包括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9、 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30、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
31、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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