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反馈建议:
1.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九江市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未确定发行对象,不涉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请申请人:(1)补充说明日常经营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2)补充披露贷款集中度相关指标,说明是否符合监管指标要求;(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要业务、所处行业、合作历史、与申请人是否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等;(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及贷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客户名称、各期授信额度、贷款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说明关联方授信监管指标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5)补充说明本次发行是否将新增大股东、实控人,如是,进一步说明保持银行经营独立性的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并就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请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存在国资股东,但申请人未提交国资审批文件。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国有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若需要,请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披露国有产权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情况;若不需要,说明原因及法律依据。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2022年6月18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日期、通知方式、通知内容等,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决议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2)监事会是否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3)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信息披露平台,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保障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能够及时便捷获取信息。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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