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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和背景,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同次或相近的增资、转让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3)历史沿革中发行人及其股东是否存在签署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股权安排的情况,如有,相关协议安排的具体情况,是否已解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2011年4月6日,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成立阿克苏市水务集团的批复》(阿市政字[2011]46号),决定以阿克苏市供排水公司现有资产、人员和经营业务为主体,重新组建成立阿克苏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资产未评估备案,货币出资比例不足,划转未依据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折股时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评估值的90%,资本公积金转增未依据评估报告也未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等多个瑕疵情形。请发行人披露:(1)阿克苏市供排水公司基本情况及基本历史沿革,以阿克苏市供排水公司重组成立发行人的原因,重组设立发行人过程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2)发行人成立后股权变动过程中多次出现程序瑕疵的原因,出具确认意见的部门是否系有权管理部门,其所出具的确认意见是否涵盖了所有瑕疵情形;(3)发行人收购天山管业股权、塔里木供热中心资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法律依据不足、程序瑕疵等合规问题,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历史股权变动、资产变动过程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瑕疵事项,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控制的阿克苏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农村饮用水业务,2021年5月,阿克苏市国资办将农用灌溉水利资产划拨至阿克苏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阿克苏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56个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划转至阿克苏市农村自来水管理站。发行人认为,资产置换完成后,阿克苏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从事农村饮用水业务,主要从事农用灌溉水,重大产业项目(水投标准化厂房项目在建状态),不涉及发行人主要从事的相关业务。此外,众信物业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信诚投资控制的企业阿克苏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服务及租赁服务,供热服务并非其主业,2021年负责对赛克帕其小区进行了供热。发行人认为,虽同样从事供热业务,但集中供热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阳光热力供热业务特许经营区域与赛克帕其小区不存在重合,且双方供热价格均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执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竞争性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因此,双方的供热业务属于同业但不竞争的情形。

请发行人披露:(1)阿克苏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从事农用灌溉水,同时在建水投标准化厂房,供排水业务系发行人主营业务,除供水业务外,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排水业务的描述中也提到发行人通过循环利用将中水用于种植业灌溉,基于以上内容,认定阿克苏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是否充分;(2)众信物业为赛克帕其小区供热是否为长期持续性业务、供热服务期限,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热业务许可如何进行区域划分、相关依据,众信物业从事上述业务是否实际影响了发行人业务拓展,发行人所述阳光热力供热业务经营区域与赛克帕其小区不存在重合、供热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是否能够构成认定众信物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充分必要条件;(3)控股股东未对控制的相关业务进行梳理整合的原因及考虑,对上述问题是否正在采取解决措施或已经提出了进一步解决的方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认定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分析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另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任职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4)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执行;(5)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退出、转让、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退出、转让、注销的情形,是否涉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退出、转让、注销程序是否合规;(2)相关关联方退出、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供应商、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情况,其中专利全部为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受让取得的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出让方出让专利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备案程序,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3)发行人商标、专利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请发行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3)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7)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8)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9)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上述所指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8、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38处,其中部分存在土地性质与房屋性质、实际用途存在差异的情况,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6处,此外还有部分建筑物发行人认为无需办理证书;自有土地使用权15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发行人土地房产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3)依发行人所述,部分建筑物无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系因该等建筑物所在土地非发行人所有,请详细说明相关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所有人,相关建筑物是否系发行人建造,无需办理产权证书理由是否充分合规;(4)发行人存在瑕疵的土地房产的面积、所涉业务收入及利润占比,是否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用地用房,相关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瑕疵问题是否可以解决,解决的进展情况;(5)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办理抵押,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等,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个违法违规事项,包括供热业务超经营主体、超区域经营,供水业务在超量取水,天山管业超资质生产经营,天山管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开始使用,已建或在建项目未获取环评批复而开工或未获取环评验收而运行,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合规,未严格执行阶梯水价等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违法事项是否均已明确不会受到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内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理由是否充分;(2)发行人就被处罚事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是否切实有效;(3)发行人生产经营存在较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原因,发行人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重大漏洞。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10、 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如有,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因此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3)发行人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何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关于重大、较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有,相关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认为不构成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供热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比例分别为2.99%、2.92%和2.60%;供水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比例分别为32.41%、29.23%、29.61%;排水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比例分别为17.72%、22.71%、100.00%;市政工程前五大客户销售比例分别为72.69%、93.37%、74.63%。请发行人(1)按照销售金额列表说明供热业务、供水业务、排水业务各层级客户数量、金额、占比及变动原因;说明上述业务报告期内新增及减少客户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分业务说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各报告期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4)说明是否存在新设立即成为发行人客户或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等异常情形,如存在,逐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主要客户在不同期间销售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变动,不同客户相同期间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 报告期内,公司向供热业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88.2%、86.31%和75.54%;供、排水业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92.29%、88.27%和73.17%;市政工程业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38.22%、25.62%、33.12%。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及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产品单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采购均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可比;(2)说明向各主要供应商采购单价与向无关第三方采购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各主要供应商向发行人销售单价与向无关第三方销售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按照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以及占供应商销售比重情况,是否存在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或依赖发行人的情况;(4)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业务内容及规模、相关材料来源等,与公司的合作历史等相关信息;(5)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交易背景、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6)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比例、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7,644.13万元、51,585.51万元和52,537.53万元。请发行人(1)分业务说明各期业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销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业务模式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各业务收入确认时点、证据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说明供热业务、供水业务、排水业务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发行人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业务是否稳定,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4)补充披露各业务分季节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季节性特征,是否存在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大、突击确认收入情形;(5)补充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金额、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等;(6)说明将市政工程分为一般工程、小项目并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7)补充说明并披露包装饮用水销售金额及毛利情况,说明其是否已合并计算入供水业务收入;(8)结合相关合同内容,说明市政业务建造模式、发行人承担的权利业务等,说明发行人财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9)发行人2019年、2020年公司向用水客户直接收取污水处理费,说明报告期内污水处理收入的计算方式,单价依据是否充分,2019年及2020年是否与2021年存在较大差异;说明同时提供供水和污水处理的客户,供水量即为污水处理量是否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过程、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成本分别为22,125.21万元、32,104.73万元和33,572.1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原材料、能源的价格波动情况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差异原因;(2)补充说明分业务成本构成情况,结合业务结构、数量、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各类直接材料用量与各类业务量是否匹配;各类能源耗用量与业务量匹配性;(3)结合具体生产流程说明各业务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产品成本归集、结转方法;(4)分业务分析说明各明细成本构成项目金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结果,并明确发表意见。

17、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96%、37.78%和35.36%,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说明供热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随着规模的扩大,是否需要增加煤炭、天然气使用量,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2)结合徐矿热电和浙能热电热源采购定价方式及其公允性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供热业务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3)量化分析供水业务、排水业务单价、单位成本明细项目,分析上述业务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分行业说明供水业务、排水业务、市政工程业务及其他业务板块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5,867.42万元、6,027.25万元、5,380.2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各项期间费用明细变动情况是否和业务模式一致;(2)详细说明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和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工资与同行业同地区比较情况;(3)详细说明并披露各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数据口径是否一致、同行业公司选取标准及数量是否足够;(4)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完整性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或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的方式由其他方为公司承担费用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资质及认证证书。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各项资质、许可、备案的持证主体,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需独立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或备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无证经营、未取得排污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 请发行人披露是否享受相关补助、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现有相关政策何时到期,到期是否能够顺利续期,如不能续期对发行人财务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如有,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公司各产品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23、 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不限于最近五年);(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3)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5、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996.95万元、16,139.52万元和15,634.5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使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具体过程;(2)结合对客户信用政策、对供应商付款政策变动等,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差异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是否匹配;(4)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分别为8,096.27万元、25,159.28万元和18,098.9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受限货币资金以及受限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收支情况,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是否执行有效。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27、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590.18万元、6,138.18万元和11,777.5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是否主要来自新增客户;(3)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4)比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5)补充说明期后回款金额及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5,069.35万元、2,764.13万元和4,390.37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存货各项目余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待执行订单进度安排一致;(2)说明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主要产品物料配比表,说明存货中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是否匹配;(4)详细说明公司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方法、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公司各存货项目具体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4,956.93万元、121,517.52万元和122,133.86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5,923.64万元、2,051.64万元和11,112.7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供热、供水、排水业务采取的经营模式,相关业务资产的取得方式,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相关财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2)列表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取得方式、入账价值、累计折旧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说明固定资产构成及规模与公司经营模式、产能、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性;(4)说明对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主要在建工程预算金额、预计工期、各期完工进度和各期投入金额,说明是否与原计划预期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提前预付工程款情形,主要工程承包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对于工程承包商是否履行了走访及函证程序,对于工程进度及应付款项是否均确认,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次资产重组事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收购标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收购原因,该公司在收购前后的主要财务指标(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分析是否符合重组运行时间要求;(2)补充说明上述收购的合并类型、合并日、收购对价确定的依据、重组纳税情况及具体会计处理;(3)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评估方法及估值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占比较大。请发行人(1)分类说明第三方回款形成原因、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各类第三回款金额逐年增长的原因;(2)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及可验证性,回款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第三方回款项相关内控运行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2)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取得银行融资或其他票据违规情况;(3)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4)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是否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审议程序;(2)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逐项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及其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4、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5、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6、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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