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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发行人前身设立时,以自然人代北自所进行出资,申报材料解释以北自所名义投资设立企业需要履行中国机械总院审批手续,为尽快设立利玛环太而进行了股权代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立时以自然人代北自所出资的必要性及合规性,当时中国机械总院是否知悉这一情况,后续代持解除过程是否需要履行中国机械总院的审批程序、是否已履行;(2)2018年前,发行人一直存在员工直接持股情况,2018年北自所收购相关员工直接持股,收购的原因,相关员工后续是否均转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3)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和背景,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同次或相近的增资、转让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员工持股平台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出资员工的入司时间、实缴出资时间;(5)发行人5%以上股东张荣卫、威宾稳礼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是否投资或任职于发行人同行业公司或上下游公司,是否存在投资或任职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介绍业务、利益输送等情况;(6)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7)历史沿革中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签署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股权安排的情况,如有,相关协议安排的具体情况,是否已解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发行人前身利玛环太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真空集热管/高温发电管生产线及相关自动化专机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2018年10月,为响应国资委“双百行动”号召,实施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北自所以物流事业部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对利玛环太进行重组,利玛环太更名为北自科技,主营业务变更为以自动化立体仓库为核心的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集成业务。2021年发行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在此过程中湖州德奥原股东以湖州德奥股权出资成为发行人股东,张荣卫、张荣兵就湖州德奥作出业绩承诺。请发行人披露:(1)重组引入北自所物流事业部相关资产业务后,原利玛环太主营业务、资产是否存续;(2)张荣卫、张荣兵就湖州德奥所作相关业绩承诺与收购价格是否关联,相关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如不能实现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变动、资产收购、业务重组等过程中涉及国资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程序,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根据重要性原则,仅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重要企业及其控制的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往来款余额的各级下属企业。请发行人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招股说明书关于“直接控制的重要企业”的披露标准是否合理合规;(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另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任职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北自所关联交易事项较多,除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等常规事项外,还包括关联担保、关联借款、关联方代付薪酬、业务迁移导致的关联方代收代付货款、保证金等事项。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4)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执行;(5)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退出、转让、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退出、转让、注销的情形,是否涉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退出、转让、注销程序是否合规;(2)相关关联方退出、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供应商、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机科国创存在一项共有专利,该专利系机科国创根据公司对于化纤上料设备的业务需求进行研发形成,未来机科国创会形成产品向公司销售,共同申请专利目的系对相关设备的销售对象进行限制。公司目前智能物流系统中并无相关设备,现有业务开展不依赖于该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与机科国创共有专利的具体信息,相关专利的研发过程,专利共有协议主要内容,目前是否已形成相关产品,产品销售的价格、金额及其公允性;(2)相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3)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招股说明书关于环保方面的披露比较简略。请发行人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发行人环保事故及行政处罚是否已充分披露,发生相关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管理内控方面的重大缺陷;(5)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发行人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8、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身无自有土地房产,仅收购而来的子公司湖州德奥有一处土地房产,发行人另有四处租赁房产,其中1处向控股股东租赁的房屋为划拨地上房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房产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除收购而来的子公司湖州德奥外,发行人无自有房产,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完整性、独立性问题,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未来业务拓展是否可能因此受到影响;(3)存在瑕疵的土地房产的面积、所涉业务收入及利润占比,是否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地用房,相关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瑕疵解决的进展情况;(4)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等,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 请发行人说明:最近3年内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理由是否充分,发行人就被处罚事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是否切实有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10、 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如有,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因此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3)发行人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 招股说明书以500万元为标准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外其他企业的未了结诉讼或仲裁事项,分别为与爹地宝贝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与江苏亿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此外,还披露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工研资本与北京智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立私募基金的纠纷,智维财富主张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协议》,要求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成立基金并由工研资本向私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混改项目的股权。请发行人:(1)披露上述尚未了结的相关诉讼仲裁及纠纷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相关事项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可能造成的影响;(2)发行人设定的重大诉讼标准是否合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有,相关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认为不构成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4,354.59 万元、60,712.49万元和63,764.7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22%、54.76%和47.76%。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项目完工进程、收入确认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规律;(2)说明与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合作历史、业务获取方式、结算模式等,说明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3)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定价对比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分业务主要客户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5)区分销售规模列式报告期客户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26,687.95万元、41,641.37万元和54,854.81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16%、37.50%和43.66%。请发行人(1)区分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等;(2)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及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类似产品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补充说明差异原因;(3)结合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占其销售的比例,说明是否存在供应商主要或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情形,如存在,说明原因和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背景、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及财务处理合规性;(5)说明是否存在某类产品向单一供应商采购情形,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不可替代产品,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6)说明背靠背合同主要的合同条款,除收款条款外,与其他业务合同的差异,背靠背业务合同条款是否影响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背靠背业务金额及占比情况、具体模式;(7)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5、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7,693.42万元、110,865.97万元和133,497.34万元,收入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存在发展趋势、增长幅度的重大差异,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下游行业需求、竞争格局的变化、定价策略等相关因素,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销售合同主要条款、提供服务内容、与同行业对比情况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以终验法确认收入的判定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4)区分项目说明报告期主要确认收入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预算金额、结算金额、预算毛利、结算毛利、变动原因等,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验收、项目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形,如存在,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事项,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6)说明与境外主要客户的具体合作模式,境外销售收入是否与海关出口数据核对一致;(7)说明质保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过程、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65,853.68万元、96,595.58万元和111,219.5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项目的成本构成情况,说明各项目与所需原材料用量之间是否存在配比关系,不同项目成本结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各期主要项目的原材料耗用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等影响因素,分析说明各项目直接材料占比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项目实施方式,安装及调试人员属于发行人还是第三方;(4)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结果,并明确发表意见。

1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24%、12.87%、16.69%,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各项目毛利率差异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成本结构等,分析说明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依据、标准,按业务类别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型产品毛利率的比较情况,如存在显著差异,分析说明原因;(3)结合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5,561.42万元、6,693.82万元、9,980.65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各项期间费用明细变动情况是否和业务模式一致;(2)详细说明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和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工资与同行业、同地区比较情况;(3)说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项目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的匹配性;(4)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支出,如有,请详细说明,研发投入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情况;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将生产成本归集进入研发费用;测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发行人业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5)匡算利息收入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完整性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或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的方式由其他方为公司承担费用,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 报告期内,公司预付款项账面余额分别为13,110.01万元、22,786.11万元、32,687.8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存在大额预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说明预付款的账务处理是否匹配业务及经营过程,结转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的情形;是否存在提前付款的情况,如存在,请结合各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和付款金额,说明提前付款的必要性;(3)说明预付款项支付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资质及认证证书。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各项资质、许可、备案的持证主体,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需独立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或备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无证经营、未取得排污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请发行人披露是否享受相关补助、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现有相关政策何时到期,到期是否能够顺利续期,如不能续期对发行人财务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和金额,如足额缴纳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违反社保、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公司各产品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24、 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2)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是否有人员曾任职于竞争对手;如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228.01万元、-7,434.36万元和17,537.0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并分析其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3)说明报告期内投资支付的现金及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的明细情况,投资与收益的匹配性,是否与投资收益相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 报告期个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余额分别为11,956.14万元、34,663.20万元、41,974.8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应收票据的载体(纸质、电子),各期期初期末余额及新增、背书、贴现、兑付等情况,相关背书手续是否完整,是否与前后交易对手相匹配;说明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2)说明自2020年开始应收票据与应收款项融资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票据增加收入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票据质押情况,如是则披露各期末质押金额、质权人、票据到期日、质押条款、期后兑付情况,质权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披露各类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金额及其合规性;(5)说明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而将票据转回应收账款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已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8、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6,075.80万元、35,159.27万元、48,180.97万元。请发行人(1)区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分别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分析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3)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占比;(4)区分项目说明主要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金额及账龄情况,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账龄确认方式,如何区分同一客户不同项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及账龄情况;(5)补充说明主要应收账款客户及其涉及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工进度、预计合同总成本、累计工程结算金额等,分析未及时结算和收款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6)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集体过程,是否存在单项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29、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6,122.29万元、118,650.94万元、144,742.89万元,主要为原材料、项目成本、委托加工物资。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存货各项目余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待执行订单进度安排一致;(2)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项目成本余额较大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趋势一致,是否存在超过约定验收期未结转成本的情况;(4)详细说明公司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存货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方法、盘点结果等;(5)分类披露公司存货各构成项目的库龄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公司各存货项目具体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非流动资产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取得方式、入账价值、累计折旧等,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应摊销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55,125.87万元、86,087.68万元、及87,906.4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付账款的构成和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及其采购金额,结合公司采购的主要情况,说明应付款项余额及其变动与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2)结合在手订单及已完工未结算项目情况,说明各期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应付账款账龄情况,说明超过一年以上未付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湖州德奥100.00%股权,形成商誉账面价值为4,742.65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湖州德奥100.00%股权评估方式、过程、选择参数等;(2)补充说明湖州德奥报告期前2年及2021年经营业绩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一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宁波综服、宁波工强、宁波技高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1)结合市盈率等指标多维度论证说明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2)列表说明员工入股持股平台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股权激励;(3)说明报告期内吴双离职确认股份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说明报告期内历次入股的新股东及相关出资人中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客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4、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2)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取得银行融资或其他票据违规情况;(3)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4)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或采取现金交易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5、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6、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7、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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