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金〔2022〕150号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22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母公司填报。
二、 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母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公司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各资产公司母公司将母公司数据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数据,按《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2〕151号)的要求,先分别填报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报表中,然后连同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公司跨省设立的分公司,除不需要填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母公司合并报表。
(三)各资产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2〕1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2〕14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2〕14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2〕149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2〕151号)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中有工商类企业的,还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有关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即中央金融机构为该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
(四)各资产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六)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七)各资产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 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机构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3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于2023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5.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二)省级财政部门于2023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3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纳入地方国有资产报告范围的一级单位明细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 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2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 其他事项
《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资产公司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联系电话: 010-68553225(金融司) 010-68553335(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7 400-119-9797
E-mail: jrszhc@mof.gov.cn
财政部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
2.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1: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xls
附件预览
附件2:
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左侧封面。
1.企业名称: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凡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报表审计机构: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机构。
7.审计报告签字人: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右侧封面。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数填列,如: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013034277”,本企业代码为“301303427”。
未取得三证合一的企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金融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选择“000010”,中央企业所属金融子公司(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选择“000020”,“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4657-2021)编制。
(2)地方企业:只填“行政隶属关系代码”。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①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②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3.所在国家-地区: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4.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独资: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出资设立。
(2)国有全资: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3)国有绝对控股: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和国有全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
(4)国有实际控制: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国有全资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5)国有参股: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国有全资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享有的表决权也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也不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6)其他:指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选择“其他”。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审计方式: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的审计方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是指带强调事项和其他事项的无保留意见。
9.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0.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1.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2.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资产公司01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总额。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公司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3.“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4.“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
6.“应收款项”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取款项的合同权利以及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末账面价值。
7.“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
8.“贷款”项目,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
9.“金融投资”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中:
(1)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下列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因不符合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同时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单独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所要求披露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各明细项。
(2)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损失准备)。该项目金额与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一)所要求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3)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金额与其他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三)所要求列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从该工具发行方角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10.“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的成本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1.“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余额和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1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5.“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的要求填列的使用权资产,应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
16.“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余额。
17.“商誉”项目,反映公司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8.“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9.“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期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其中,质押借款应单独填列。
21.“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
22.“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23.“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类的金融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24.“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2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反映公司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26.“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公司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合计数。
27.“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其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单独填列。
28.“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项目反映。
29.“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30.“租赁负债”项目,反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的要求填列的租赁负债。
31.“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35.“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其中应付股利应单独填列。
36.“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中:
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授权投资实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国有法人资本,指在境内以及境外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投入的资本应计入国有法人资本;
37.“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账面价值。按照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分别填报。
38.“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39.“库存股”项目,反映公司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40.“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的余额。
41.“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42.“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一般风险准备的期末余额。
43.“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四、利润表(资产公司02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情况。
(二)本表“上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等项目的合计金额。
2.“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不良资产处置收益减去处置损失后的净额填列。其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应单独列示。
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净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委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或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净收入、佣金净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净收入、基金托管净收入、咨询服务净收入、担保净收入、受托贷款净收入、代保管净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
4.“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应单独列示。
5.“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6.“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9.“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10.“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11.“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营业支出”项目,反映“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利息净支出”、“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13.“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企业补缴的营业税也在该项目反映。
14.“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公司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折旧、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和业务费用等费用,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利息净支出”项目,反映“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减去“利息收入”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6.“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吸收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17.“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发放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18.“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其他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公司除“信用减值损失”外,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所确认减值损失。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20.“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除“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利息净支出”、“信用减值损失”和“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之外的其他业务成本。
21.“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4.“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25.“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统计。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为:
(1)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2)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3)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其他债权投资)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即债权投资),或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金额作为该项目的减项。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即债权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其他债权投资)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信用减值准备”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27.“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反映按照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金额,本项目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报。
五、现金流量表(资产公司03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公司04表)
(一)本表反映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上年年末余额”项目,反映公司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年末余额。
(1)“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反映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
(2)“前期差错更正”项目,反映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2.“本年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公司为体现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影响,而在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的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增减变动金额”项目,反映“综合收益总额”、“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利润分配”、“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合计。
(1)综合收益总额:反映公司当年的综合收益总额,应根据当年利润表中“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填列,并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栏。
(2)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公司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①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②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反映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形成的其他权益工具和其他权益工具溢价,对应列在“其他权益工具”和“资本公积”栏。
③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公司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3)利润分配:反映当年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金额和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对应列在“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反映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③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④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分配:反映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分配的股利金额。
(4)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公司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④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反映公司以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金额。
⑤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反映企业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金额。
⑥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反映(1)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2)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年末余额”项目,反映公司本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年末余额。
七、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公司05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表外资产减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中资产减值准备各项目应根据“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其他”反映除上述各项减值准备以外的其他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表外资产减值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表外资产减值”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横向指标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初结转上年末余额。
2.本年净计提:指当年累计净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其中,提取的各类表内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3.核销后收回:指在以前会计期间已核销的减值准备,在本期因各种原因收回计入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
4.冲销/卖出资产:指当年各项资产损失得到确认时,使用准备金冲销资产的累计发生额或者卖出资产后应相应减少的准备金。
5.其他变化:指准备金金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变动产生的其他变化。
6.年末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末余额。
八、资产质量情况表(资产公司06表)
(一)本表反映资产公司母公司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及杠杆率指标计算的情况。分公司只填资产质量指标。
(二)资产质量各指标,应根据原银监会《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2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正常债权迁徙率项目,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中《AMC0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资产质量迁徙情况表》的有关规定计算填列。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1.期初正常类关注类向下迁徙金额:反映期初正常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中转为不良固定收益类债权的金额加期初关注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中转为不良固定收益类债权的金额。
2.期初正常类关注类减本期减少金额:反映期初正常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余额减期初正常类固定收益类债权期间减少金额加期初关注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余额减期初关注类固定收益类债权期间减少金额。
(三)不良资产处置周转率=当年处置资产/收购处置资产平均余额×100%。
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中《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有关规定填报。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收购处置资产平均余额=(收购处置资产期初余额+收购处置资产期末余额)/2。
(四)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各项指标,应根据原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发〔2017〕5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九、固定资产情况表(资产公司07表)
(一)本表主要反映公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年初、年末数及增减变动等情况。
(二)根据公司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固定资产台账分析填列。
十、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资产公司08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业务及管理费和营业外收入与支出明细情况。“上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上年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与本年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年有关费用会计明细账记录分析后填列。
(三)业务及管理费反映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及管理费用。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项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纳入工资管理的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项目,反映为职工提供的卫生保健、生活福利、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支出。
3.“工会经费”项目,反映按照一定比例依法提取拨缴工会专项用于开展工会正常活动的费用。
4.“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反映为职工学习技能、提高业务能力,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技能培训的支出。
5.“社会保险费”项目,反映在费用中列支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项目,反映按照规定标准和比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7.“补充保险”项目,反映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在费用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等。
8.“辞退、离退休及内退人员费用”项目,包括辞退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内部退养人员费用。其中:辞退人员费用,反映在职职工合同尚未到期之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经济补偿;离退休统筹外费用,反映在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统筹外费用(主要包括统筹外养老金、医疗费等);内部退养人员费用,反映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并在其内部退养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9.“其他人员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人员费用以外的其他人员费用。
10.“诉讼费”项目,反映除追偿业务以外,因各种纠纷引起的起诉或应诉所发生的费用。
11.“公证费”项目,反映在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时向公证机关支付的费用。
12.“咨询费”项目,反映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3.“聘请中介机构费”项目,反映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经济鉴证等支付的费用。
14.“业务宣传费”项目,反映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列支的费用。
15.“业务招待费”项目,反映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16.“监管费”项目,反映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交纳的机构及业务监管费。
17.“技术转让费”项目,反映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8.“研究开发费”项目,反映为设计新产品、开发新市场所支付的调研、设计、专家论证等费用。
19.“其他业务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业务费用以外的其他业务费用。
20.“公杂费”项目,反映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1.“邮电费”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22.“印刷费”项目,反映印刷各种账表、凭证、资料及其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支出。
23.“水电费”项目,反映发生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24.“租赁费”项目,反映租赁营业和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发生的支出。
25.“差旅费”项目,反映职员因公出差的各种费用,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26.“会议费”项目,反映召开各种会议按规定列支的各项费用。
27.“钞币运送费”项目,反映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差旅费。
28.“电子机具运转费”项目,反映电子设备运转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维修费用等相关支出。
29.“外事费”项目,反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接待外宾的费用。
30.“财产保险费”项目,反映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31.“取暖费”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的取暖费用。
32.“安全防卫费”项目,反映为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等费用。
33.“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
34.“使用权资产折旧”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
35.“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资产摊销”等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进行摊销的金额。
36.“修理费”项目,反映发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费用。修理费金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
37.“董事会费”项目,反映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8.“出纳费”项目,反映会计出纳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
39.“绿化费”项目,反映用于绿化方面的支出。
40.“物业管理费”项目,反映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41.“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四)营业外收支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与支出。
1.“政府补助”项目,反映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2.“罚款收入”项目,反映客户等其他单位因违反合同、协议条款,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而收取的罚金等收入。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不履行贷款协议而收取的加息、罚息等收入不应计入罚款收入,而应当计入营业收入。
3.“债务重组利得”项目,反映发生债务重组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等之间的差额。
4.“教育费用及附加返还款”项目,反映自办校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
5.“出纳长款收入”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收入。
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7.“其他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8.“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按照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差额。
9.“债务重组损失”项目,反映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净损失。
10.“一次性住房补贴”项目,反映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企业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
11.“出纳短款支出”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支出。
12.“捐赠支出”项目,反映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支出。
13.“非常损失”项目,反映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但要扣除保险赔偿及残值,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也可在非常损失中列支。
14.“赔偿和违约支出”项目,反映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款性支出。
15.“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支出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十一、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资产公司09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本年应交数”栏,反映当期应缴纳的各项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2.“本年已交数”栏,反映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3.“上缴境内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中国政府的所得税。
4.“上缴境外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外国政府的所得税。
5.“代扣代缴各项税金”项目,反映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6.“其他各税”项目,反映除以上所列各税种以外的其他各项税金,但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部分,如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7.“年初未交数”、“年末未交数”税金合计项目应与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余额一致。
8.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充保险费用,均指企业为职工承担和缴纳部分,不含代扣代缴个人部分。
十二、基本情况表(资产公司10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本年度机构人员、工资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公司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上年数和本年数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机构户数”项目,反映年末法人机构户数及分支机构户数情况。境外机构户数单独列示。
2.从业人数情况:
(1)“年末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按照总公司人数、分公司人数分别统计。其中境外机构人员单独列示。
(2)“年末在岗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不包括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全年平均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全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等于12个月的平均职工数之和除以12。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年末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年末内退人员数单独列示,反映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中的内退人员数。
(5)“年末劳务派遣人数”项目,反映年末企业已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实际提供就业人员的人数。
(6)“年末离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
(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
(9)“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3.工资情况:
(1)“全年应发职工工资总额”项目,反映全年应发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全年应发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独列示。
(2)“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项目,反映全年实际发放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独列示。
4.负责人情况:
(1)上年度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额:是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或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薪酬清算方案支付的金融企业负责人上年度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例如,2020年报送2019年度决算数据时,填列根据2018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清算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2)上年度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清算额: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如决算年度尚未完成清算,按照0填列。清算当年,按3年任期总额填列。例如,中央金融企业任期激励周期为2021年清算2018-2020年的任期激励,报送2019年度决算时按照0填列。2021年完成清算后,2022年报送2021年度决算时按2018年-2020年任期激励总额填列。
(3)本年度实际支付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决算当年实际支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总额填列。其中,当年支付的任期激励单独列示,并对支付方式进行说明,如一次性支付3年,或分3年延期平均支付,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在备注中说明。
(4)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金融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设立董事会的金融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企业总经理(总裁、行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5)全年平均企业负责人人数:是指全年12个月企业负责人人数的算术平均值,等于12个月的企业负责人人数之和除以12。
十三、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
(一)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由境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统计表、境外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和其他资产情况统计表三部分构成。由金融企业逐级填报,如无法逐级填报的,由上一级企业汇总本级及以下机构形成的境外资产填报。
(二)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境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统计表。
本表分为控股子公司和联营、合营境外企业两部分。上半部分填报控股境外子公司情况,下半部分填报联营、合营境外企业情况,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及相关资料等分析填列。其中:
1.机构名称:指本企业境外控股子公司、联营、合营境外企业的企业全称。
2.组织形式:按照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选择填列。
3.所在国家或地区: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4.所属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一级类项代码选择填写,按境外机构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填列。
5.被投资企业级次:按照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四级子公司及以下选择填报。被投资企业级次应该在集团层面判断,如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为工银亚洲有限公司子公司,工银亚洲有限公司为工商银行子公司,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选择二级子公司,工银亚洲有限公司选择一级子公司。
6.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根据境外机构的财务报表数据填列。
7.投资年度:按照首次取得对境外机构股权投资的年份填列。
8.投资成本: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与累计净增减额之和填写。初始投资成本为首次取得该股权投入的金额,累计净增减额为对境外机构实际投入或收回金额的累计净增减额。
9.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本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填列,因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10.投资账面金额、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照本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对境外机构的投资金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填写。
11.当期收到分红:按照本企业当年收到境外机构分红填列。
12.当期处置收益:反映当年处置持有的境外机构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
13.累计收到分红、累计处置收益:按照本企业自取得对境外机构股权投资开始累计收到分红、处置收益填写,为各期收到分红、处置收益的总和。
(三)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境外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
1.境外分支机构名称:指本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的全称。
2.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参见境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统计表的相关说明。
3.企业级次:根据境外分支机构所属法人机构在集团层面级次填报,具体按照母公司、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及以下选择填报。
4.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构成、负债总额、集团拨入营运资金、营业收入、净利润:按照境外分支机构财务报表数据填报。
(四)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其他资产情况统计表。
本表反映本企业除境外长期股权投资、境外分支机构外的其他境外业务形成资产情况。其中:
1.被投资机构或项目名称:指本企业投资的机构或项目的全称。
2.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账面金额、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参见境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统计表的相关说明。
3.企业级次:参见境外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的相关说明。
4.投资类别:按照其他股权投资、发放贷款、固定资产投资、土地使用权、矿权、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他选择填列。其中,如贷款、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等笔数较多,可按照投资类别、所在地区汇总填报,无需逐笔填报。
5.当期收益:反映因持有、处置该类资产当年取得的处置收益、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各类净收入。其中,处置收益单列。
6.累计收益:按照自投资开始的累计各项收益填列,为各期收益的总和。其中,处置收益单列。
十四、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
(一)本表由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的金融企业填报。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国有出资人变动情况。
(二)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国有最大股东名称:按照最大国有股东名称填报,应与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2.国有最大股东隶属关系:按照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中央其他部门和地方其他部门选择。
3.如果国有最大出资人隶属于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或中央其他部门的,“所属部门标识码”应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4657-2021)选择填列。
4.经济类型反映本企业的经济类型,按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选择填列。应与分户封面代码中经济类型一致。
5.国有股东出资情况明细按照期初国有股东、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国有股东的出资情况填报,如果国有股东数量较多,分项填列前十大国有股东,其他国有股东可按照国有股东性质汇总填列。其中:
(1)国有股东单位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2)国有股东性质按照政府直接出资、国有金融企业出资、国有非金融企业出资选择填列。
(3)国有实缴注册资本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写。国有实缴注册资本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国有资本数额相等。
(4)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列,因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附件3:
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一、基本情况
(一)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业概况;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情况;二是服务实体经济情况;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四是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进展与成效。
(三)汇总范围、户数及户数变动情况;
(四)本企业或本地区报表编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财务数据的分析运用情况。
二、财务状况分析
结合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具体分析说明。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总体情况分析;
(二)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
(三)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情况分析;
(四)成本费用(特别是人均费用)、上缴税金等情况分析。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方面的问题;
(三)金融财务报表编制及日常财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的建议;
(二)控制、防范和化解当地或本企业金融财务风险的建议;
(三)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财务报表设计及编制等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方面的建议。
五、审核情况说明
包括上年数据核对、数据审核情况说明等。
附件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XLS
附件预览
附件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主要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年初、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年度内(国有)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不填此表。
二、编制方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根据当年各有关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等分析编制。各项客观因素按实际影响(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一)各栏指标的填列。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各栏反映金融企业(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具体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资本公积、(国有)盈余公积、(国有)未分配利润、(国有)其他权益。
(二)各行主要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反映金融企业上年年末属于(国有)所有者权益的各项之和。其中调整增加和减少额应分别列示并在编报说明中注明原因。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新旧准则转换产生对期初权益影响金额在调整增加或调整减少行填列。
2.“年初(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分别反映年初、年末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各项之和。
3.“(国家)投资”:反映年度内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单位)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出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5.“资产评估”: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复而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7.“产权界定”: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8.“税收政策”: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9.“资本(股票)溢价”: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10.“会计调整”:反映金融企业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减少的(国有)权益。
11.“政策性亏损”: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政部门认定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2.“不可抗力”: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3.“其他客观因素”: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所列客观增减因素以外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减少的(国有)权益。主要包括其他因素引起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对(国有)权益的影响,如因股票发行对年初(国有)权益的稀释,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减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增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增加因素。金融企业年中分配股息红利,确认为客观减少因素。
附件6:绩效评价报表.XLS
附件预览
附件7:
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一、主要内容
绩效评价报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账面值、调整事项、调整事项说明、指标调整后数值以及加减分事项。
二、指标公式说明
(一)盈利能力指标。
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二)经营增长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资金成本)/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成本系按年度内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同利率的时间覆盖比例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三)偿付能力指标。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