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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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品审〔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品种审定制度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部署,进一步严格品种审定管理,规范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更好发挥审定委员会的作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组织制定了《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于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更好发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品审委)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及中央种业振兴行动工作部署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审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品审委是承担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农业农村部的领导下,负责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积极开展品种审定方面的战略性研究,监督指导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国家品审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科学、公正、及时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四条 国家品审委每年定期向农业农村部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承担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內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 制(修)订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主要农作物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分、品种田间种植鉴定重要农艺性状清单等技术文件。 制定审定证书统一格式。
第七条 建立健全国家品审委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管理规范。
第八条 组织开展审定品种推广应用情况调查和跟踪评价。 为审定品种展示示范及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推介优良品种。 对不适宜继续推广应用的审定品种,按程序及时撤销品种审定。
第九条 跟踪全球育种前沿动态,分析国内生产和市场品种需求动向,研判农作物品种育种创新方向,提出品种试验审定推广政策措施建议。
第十条 掌握并指导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部省协同和区域协作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品审委设主任委员会,稻、小麦、玉米、棉花、 大豆等5个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由国家品审委的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 员、办公室主任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审核初审通过品种和拟撤销审定的品种;
(二)听取和审查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组织开展全国品种审定工作交流;
(四)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制修订本章程,审议品种审定标准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定期向农业农村部汇报国家品审委工作;
(六)适时开展品种审定对外解读和宣传;
(七)完成农业农村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品审委主任委员由种业领域权威院士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种业管理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同志职务出任。
第十四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作物科研教学、种子企业、管理推广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包括 17—23 名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2名。专业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确认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二)对完成试验程序并提出审定申请的品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复审的品种,按原程序进行复审;对办公室提出 的拟撤销审定品种的建议,进行审议;形成初审会议纪要;
(三)参加相应作物品种试验考察、鉴定活动;
(四)提出相应作物试验方案、品种审定标准、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分、主要农作物品种田间种植鉴定重要农艺性状清单等的修订建议;
(五)每年对审定品种产量、品质、抗性及其遗传相似性等进行研究分析,对审定品种水平进行综合研判,向办公室及时提交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办公室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分管领导职务出任,副主任由种业管理司品种管理处处长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处长职务出任。办公室负责国家品审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受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复审申请,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提出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的建议;
(二)会同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在试验品种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 日内,组织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将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或提交审定的处理结 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三)组织召开各作物品种初审会议,对初审通过的品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组织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起草(修订)国家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分、主要农作物品种田间种植鉴定重要农艺性状清单等技术文件;
(五)定期调度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进展,指导各省制定相关技术文件,组织开展省级品种审定工作交流和检查;
(六)对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及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品种审定公告、品种撤销审定公告进行备案;
(七)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种审定方面的战略性研究;
(八)做好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等工作衔接;
(九)宣传、贯彻、执行《种子法》及《审定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
(十)完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六条 国家品审委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的安排要求;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风严谨,作风优良,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熟悉品种审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相关作物工作经历,直接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品种选育(含生物育种)、生产经营、管理推广及试验鉴定等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
(四)按时参加国家品审委各项工作。原则上委员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同等条件下注重选用优秀年轻专家。
第十七条 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省(区、市)农业 农村部门,以及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直属农业高校按比例推荐。 办公室组织按推荐人员能力素质、区域代表性等条件进行遴 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请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准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品审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
(一)遵守《种子法》《审定办法》及本会章程;
(二)参加品种初审会议,有表决权;
(三)对国家品审委工作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国家品审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国家品审委交办 的工作;
(五)及时反映所在地区品种审定工作的有关情况及问题,向 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六)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七)主动执行品种审定回避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于职务调整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职时,由办公室从副主任委员中提出主任委员人选建议,经主任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会同意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委员职务发生变动且不宜从事品种审定工作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种子法》《审定办法》有关要 求的;
(四)未主动执行品种审定回避制度的;
(五)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六)以国家品审委委员名义发表不当言论的;
(七)连续两次不参加初审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超过本专业委员会人数 10%的, 由办公室制定产生办法,报请主任委员会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品种审定过程中应 当自行回避 :
(一)本人为审定品种选育人和审定申请人的;
(二)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任职、兼职、持股单位(企业) 为选育人和审定申请人的;
(三)有可能影响审定工作公正开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当填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个人情况申报表》(式样见附件1),如实申报个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任职、兼职、持股情况。
个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任职、兼职、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个月内向办公室重新申报。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落实保密管理措施,不得外传个人申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办公室决定。
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后报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品种初审会议实行主审委员制度,每个进入初审程序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按照回避情形要求确定两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应主动报告和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品种,会议期间讨论审议到相关品种议题时,涉及关联方委员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讨论,不参与投票;涉及专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不参与签字。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到相关品种议题时, 涉及关联方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二十七条 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品种审定过程中应当严守秘密,不对外透露获知的审定品种信息、品种审定申请者的商业机密和品种审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参加初审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应当签订承诺 书(式样见附件2)。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任委员会会议。 根据国家品审委主任提议或主任委员会提议,可以增开初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 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 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含)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三十一条 参加品种审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 应向所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请假。
第三十二条 初审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 主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三十三条 初审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对上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发送参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品审委发文由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报请主任或第一副主任签发。文件编号采用“国品审[年份]*号”的格式。 办公室每年应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初审会议和主办公室发文由办公室副主任共同审核签字后,报请办公室主 任签发。文件编号采用“国品审办[年份]*号”的格式。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办公室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
(一)情况相同的异议,处理结果保持一致;
(二)因工作失误或笔误,造成申请者、品种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品种定性描述等相关信息缺失或有错误提出异议申请的,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理由充分、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同意变更;
(三)变更已审定、已授权品种的申请者、育种者,按照优先原则确定,确保品种信息的一致性。绿色通道试验品种的第一申请者和第一育种者不能变更,且绿色通道试验审定品种第一育种者必须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联合体试验品种的第一申请者不能变更,联合体试验品种第一育种者必须为该品种所参加试验联合体的成员单位。申请增加育种者的,增加的育种者应当参与该品种的选育,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因申请者自身原因需修改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信息等提 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需修改的,变更后与下一批次初审结果一并重新公示,再报请主任委员会审核;
(四)品种名称应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国家级审定与省级审定、审定与保护间同一品种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品种名称有侵犯商标权等其他主体权益的,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理由充分、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同意变更;
(五)适宜种植区域描述应当符合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分,同一适宜生态区内安排有试验点的,试点代表的区域可划入适宜种植区域;
(六)对因品种权纠纷提出异议的,但品种权属关系尚不明确或未达成一致的,相关品种继续审定公告,后续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属关系后,异议成立的按程序变更或撤销审定;
(七)异议申请理由不充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由办公室书面正式通知补充,自异议人收到起5个工作日內不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异议没有证据,按程序继续进行审定。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期限內向办公室书面申请延期提交,是否准许由办公室决定。 因其他原因提出异议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原则,报请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部门预算。
第三十七条 国家品审委英文名称 : National Crop Variety Ap proval Committee, 缩写NCVAC.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品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参照本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审核并报请分管部领导批准后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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