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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发布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认可委〔秘〕〔2023〕27号

施行日期2023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CNAS全体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合格评定认可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以及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业务领域的开展,2022年4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对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CNAS-J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保证审定与核查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委员履行职责,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章程》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经CNAS第五届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于2023年4月1日发布,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3年03月21日

附件: 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修订 说明

2. CNAS-J01:202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3.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编制说明

4. CNAS-J10:202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修订说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版)的要求,合格评定认可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以及新认可业务领域的开展, 2022年4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的变化, 《章程》中的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体涉及第一条、第五条。

2.在第一条补充《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作为《章程》的制修订依据。

3.依据新增审定与核查认可业务领域,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分别增加了“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

4.按照《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书面报告制度的要求,将第八条修改为“全体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5.进一步明确对委员的管理要求,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增加了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批准规定。

其他没有变化。

文件于2022年9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特此说明。

附件2:

CNAS-J01:202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评价活动的权威机构,负责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运行, 英文名称为: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 CNAS)。

第二条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条认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认可委员会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并对作出的认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认可委员会对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活动中获得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除认可公告等规定的公开信息外,未经相应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向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认可委员会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认可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五、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六、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七、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认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全体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全体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委员人选由委员单位推荐,每届任期四年。全体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增补的程序与初始产生的程序相同。

全体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九条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全体委员会主任为执行委员会主任,全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全体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长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利益均衡的原则,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全体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和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人员组成,其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批准,委员由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批准,可增设其它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秘书处为认可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认可委员会的法律实体。

第十四条认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别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主任、副主任担任。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全体委员会是认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认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全面负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认可委员会章程:

二、批准发布认可委员会的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重要认可文件;

三、监督认可委员会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认可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认可资格;

六、监督与外部机构签订协议:

七、设立并授权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开展相关的活动;

八、授权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九、决定认可委员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全体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且各利益方均有委员出席,其决议须有超过参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履行全体委员会授予的职责。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和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议或批准相应认可领域的认可规则、准则、指南和方案等公开文件,对相应认可规则、准则和指南文件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向全体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和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认可规则和准则等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第二十条申诉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认可申诉组织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可申诉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向 CNAS 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合格评定结果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开展认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认可委员会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并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编制认可规则、准则和指南等认可工作的公开文件;

三、制订和实施内部管理体系文件:

2023年4月1日发布

2023年4月1日实施

四、签订与外部机构的协议:

五、受理认可申请,组织认可评审,签发认可证书,实施认可后续监督;

六、受理认可申诉,处理认可投诉:

七、开展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认可委员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认可委员会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编制说明

一、背景

为协助我国民航业履行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义务,2018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与中国民用航空局合作共同研发了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制度并开展认可工作。CNAS于2019年7月,顺利通过亚太认可合作组织互认评审,签署了国际互认协议。

为适应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发展要求,更好的发挥认可机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审定与核查机构能力与行为,向社会传递信任。CNAS秘书处根据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工作的发展,确定建立审定与核查认可门类,并于 2022 年 6月发布了审定与核查认可门类制度体系表,组织开展门类下相关认可制度的研发工作。CNAS秘书处组织筹建审定与核查专门委员会,负责对CNAS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工作提出发展意见和建议、审议或批准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反馈有关社会各方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工作质量或效果的意见或信息,促进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审定与核查结果的质量提升。

二、目的与依据

为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审定与核查专门委员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主要内容

审定与核查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阐述了本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是审定与核查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规范文件。

文件内容由7个部分组成,即总则、组成、职责、程序、委员的变更、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和附则。

总则规定了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组成部分规定了审定与核查专门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代表方构成、委员资格条件及任期要求;

职责部分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和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明确了具体的工作内容;

程序部分是审定与核查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以及表决机制;

委员变更规定了增补和更换委员的审批程序;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委员拥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投票权,遵守认可委员会有关公正性、保密等相关规定并积极参加认可委员会有关活动的义务;

附则规定了本规则的审批发布要求和文件的解释权。

附件4:

CNAS-J10:202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1.总则

1.1 为确保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阐述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则。

2.组成

2.1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在符合公正性的原则下,主要由与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对象、专家等代表组成。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2.2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

2.3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认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确定2023年4月1日发布。任期4年,可以连任。

2.4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批准,任期4年,可以连任。

2.5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主任确定。

2.6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代表相应的利益方,具有相关的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诚实公正。

3.职责

3.1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a)执行全体委员会有关决议;

b)负责审议或批准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相应领域的认可规则、准则、指南和方案等认可规范文件;;

c)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相应领域的认可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d)向全体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e)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4.程序

4.1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审定2023年4月1日发布 2023年4月1日实施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4.2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且各利益方均有委员出席,其决议须超过参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5.委员的变更

5.1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增补的提名和批准程序与初始产生的程序相同。

5.2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任期内可以提出更换其在委员会代表人选的申请,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经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批准。

6.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6.1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委员拥有与其工作相关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投票权。

6.2 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遵守认可委员会有关公正性、保密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积极参加认可委员会有关活动。

7.附则

7.1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7.3 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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