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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矿山安全防范视频调度会议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引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公布2023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2023年2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修改,采取删除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测点方式屏蔽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五项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该矿警告,责令停产整顿10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323万元罚款。

案例2:2023年2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在正常位置挂设,不能采集、监测真实数据,甲烷电闭锁功能不能正常使用;联络巷风门之间联锁失效、风门不能自动关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后,部分现场人员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区域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30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352.5万元罚款。

案例3:2023年2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探放水;未查明煤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复采区域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90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4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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