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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资金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登字〔2023〕9号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市场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范化建设,提升市场服务质效,银登中心制定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资金业务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登中心反馈。

联系人:陈 曦 010-80998665;朱昊宇 010-80998663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3年5月17日

附件: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资金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以下简称“银 登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保证金管理及资金支付操作行为 , 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各参与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 便函〔2021〕26 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 号)、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 字〔2023〕1 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不良贷款转让资金业务(以下简称 “资 金业务”),包括银登中心为参与机构提供的保证金管理和资金支 付服务。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 向出让方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 参与不良贷款转让交易的货币资金。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管理服务,是指为促进意向受让方履行义 务,由银登中心通过其业务系统为参与机构提供的保证金交纳、 收取、退还和结转等资金划付操作的服务。

本细则所称资金支付服务,是指不良贷款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转让协议”)生效后,银登中心通过其业务系统为参与机构提供的,将转让协议约定的应付交易价款自受让方划付至出让方 的资金划付服务。

第三条 拟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与银 登中心签署《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资金业务协议》,参与机构签署该协议即表明其同时接受并愿意遵守本 细则全部内容。

第四条 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的参与机构,均应在银 登中心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 户”)和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 并预留资金汇出汇路。

保证金专户系指参与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不良贷款转让保 证金收取、退还和结转等业务的资金账户。

资金专户系指参与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不良贷款转让保证 金交纳、资金支付业务的资金账户。

第五条 银登中心按照以下原则为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 参与机构提供保证金管理和资金支付服务:

( 一)银登中心根据参与机构的业务指令对保证金、交易价 款进行实时、逐笔处理;

(二)银登中心不得将保证金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 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银登中心对保证金专户和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不承担任 何的垫付、补足等兜底义务或承诺;

(四)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按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 产生 的孳息归账户持有人所有和支配,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不计息。

第六条 资金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工作日 9:00-17:00,以银登 中心业务系统主机的时间为准。如遇变更, 银登中心将提前发布 市场公告。

第二章 保证金管理

第七条 出让方应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中说明保证金相关要 求,包括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退还条件和结转安 排等。出让方应合理设定保证金交纳比例,如法律法规对保证金 交纳比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出让方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中说 明的保证金交纳要求,将保证金顺汇至其开立在银登中心的资金 专户,并于出让方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前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 提交保证金交纳指令。若提交指令时资金足额, 银登中心业务系 统将保证金由意向受让方资金专户实时划付至出让方保证金专 户。若提交指令时资金不足导致保证金划付失败, 意向受让方自 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且未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的,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已交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至保证金交纳 主体的资金专户:

( 一)未被出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公开竞价结束 或确认采用协议转让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自动退还已交纳 的保证金;

(二)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公开竞价或协 议转让结束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自动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三)项目挂牌失效或撤销的,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自动 退还所有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四)银登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交易双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公开竞价或协 议转让的结果确认后,经出让方确认,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对受让 方交纳的保证金进行结转,将保证金由出让方保证金专户实时划 付至出让方资金专户,用于抵扣交易价款。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中说明资金支付要 求,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时限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原则上应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如采用分 期付款,首期付款(含结转为交易价款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 价款的 30%,且原则上首期付款时间不得晚于转让协议签署生效 后的 20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业务处理流程:

( 一)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 受让方应根据转让协议载明的 交易价款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按时将应付交易价款足额汇入其 在银登中心开立的资金专户,已结转的保证金可抵扣交易价款;

(二)受让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提交资金支付指令, 银 登中心业务系统据此将资金由受让方资金专户实时划付至出让 方资金专户;

(三)受让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后,系统实时自动为交易双方出具资金支付单。

受让方在向银登中心提交资金支付指令时应保证所需资金 足额,由于资金不足导致业务办理失败的,应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责任。

第十四条 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自动于每个工作日 16:40 和 17:00 将参与机构在资金专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集中汇出至参与 机构预留的资金汇出汇路。

第四章 应急业务

第十五条 资金业务应急情况是指导致资金业务不能正常进 行的情况,具体包括:

( 一)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无法正常启动或正常启动后出现异 常中断;

(二)参与机构无法及时登录银登中心业务系统, 或无法正 常使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资金业务功能;

(三)资金业务出现严重错误;

(四)银登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业务应急情况后,参与机构应及时与银 登中心取得联系,并根据银登中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说 明。

第十七条 应急服务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 9:00-16:30,参与 机构可在该时间内向银登中心申请应急服务,申请具体时间以银 登中心收到参与机构应急服务相关单据的时间为准。

除上述时间外,银登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参与机构的应急服 务申请。参与机构在受理时间外申请应急服务的, 自行承担相关 风险和责任。

第十八条 应急服务相关单据应加盖开户时提供的有效预留 印鉴, 其中电子版扫描件应及时发送至应急业务专用邮箱 (dengjibu@chinabond.com.cn),纸质版原件应于应急业务办理 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寄送至银登中心。

第十九条 银登中心收到参与机构应急服务相关单据的电子 扫描件后,将对单据内容进行核对。核对通过的, 银登中心将及 时根据单据内容办理应急服务;核对不通过的,银登中心将予以 退回或要求补正。

第二十条 由于参与机构提供的应急服务相关单据信息不正 确或不准确,导致应急业务办理延迟、错误或失败的, 银登中心 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过应急方式办理的业务造成违规或违约纠纷的,由申请办 理该业务的参与机构自行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机构在办理资金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银 登中心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协议所约定的各 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银登中心负责对保证金专户及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和日常监控。参与机构应自行对资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 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银登中心不对此承担责任。参与机 构就资金业务产生纠纷的,由参与机构自行依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有权机构对保证金专户、 资金专户中的资金进行处置时,银登中心根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 构等有权机构出具的文书进行处理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参 与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变化、业务调整, 或发生不可抗力、电力 供应故障、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系统被非法入侵等意外事件造成 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资金业务延误、中断或失败的, 有关 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专户和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管理按照银登 中心业务账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银登中心业务规则及本细则 的,银登中心将及时报告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相关监管 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登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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