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目录
1.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督促农用薄膜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3.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蒙顶山茶树和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肉牛屠宰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7.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乡村旅游文化品牌行政公益诉讼案
8.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公厕管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9.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家宴用电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毛某等人侵害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督促农用薄膜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农用薄膜污染 一体履职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具有普遍性、系统性的农用薄膜“白色污染”治理问题,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通过磋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有效保护公益;同时发挥省级检察院统筹协调优势,协同建立省级层面协作机制,推动形成多层级监督合力,实现农用薄膜污染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江西省是农业大省、重要的粮食主产区、覆膜大省,根据国家统计,2023年江西农用薄膜使用量为4.26万吨。同时,残膜、农用废弃物随意弃置于田边地头、路旁沟渠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作物换茬季节,农用薄膜随意丢弃、处置的现象突出,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耕地资源,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农作物减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院”)组织全面总结2023年开展农用薄膜“白色污染”整治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的情况,经对449件案件逐案分析,发现全省范围内废弃农用薄膜残留土壤污染耕地问题普遍存在,行政监管部门存在对农用薄膜使用处置、回收利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虽然专项监督活动对农用薄膜“白色污染”问题起到了遏制作用,但是该问题易反复、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等系统性问题仍然存在,威胁生态环境与粮食安全。2024年2月19日,江西省院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厅”)作为负有农业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江西省院多次走访省农业厅了解全省农用薄膜使用、回收以及监管情况并开展磋商,督促省农业厅全面履行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等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农用薄膜违法行为的查办和处罚力度,对农用薄膜采取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体系和督促指导机制。经磋商,省农业厅表示将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健全农用薄膜治理的制度机制。
此后,省农业厅组织开展了农用薄膜回收处置现状调研,形成了全省农用薄膜相关问题调研报告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如将农用薄膜使用回收数据填报纳入“云上赣农”平台建设,开启农用薄膜工作数字化监管;先后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召开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协调座谈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涉农用薄膜案件19起;落实2024年中央财政农用薄膜相关资金1800万元,省财政资金693.5万元,并在2025年省财政专项申报时,将上述资金一揽子纳入,继续予以支持;组织开展农用薄膜回收处置相关宣传活动264次,参加活动人数超2万余人;组织全省农田地膜残留监测技术培训班、农业资源环境业务能力培训班等,各市、县(区)共组织技术培训157次,培训人数超6千人;在“江西农业农村”公众号上开设“府检联动”推动农用薄膜处置专栏,定期发布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与执法监管典型案例,并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农用薄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江西省农用薄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为深化办案成效,江西省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签订《关于加强农用薄膜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各市、县(市、区)也分别与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建立农用薄膜污染治理协作工作机制。截至2024年底,在江西省院的统筹指导下,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办案督促清理农用薄膜1398吨,建立农用薄膜回收点292个。江西省各地检察机关也分别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模式,向同级党委、政府等报告农用薄膜“白色污染”专项情况,推动形成包括建立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点、财政专项拨款、专项奖励补贴、纳入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与回收再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在内的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2024年12月,“白色污染”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获评第二届“新时代江西十大法治实践”。
2025年1月,江西省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听证员一致认为,通过检察机关办案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省农用薄膜“白色污染”系统治理,促推农业绿色发展、护航粮食安全,办案成效显著。同月21日,江西省院决定结案。
【典型意义】
农用薄膜“白色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是关系到农业绿色发展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民生问题。省级检察机关针对农用薄膜治理的深层次公益损害难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办案推动建立健全省级层面农用薄膜污染执法监管协作机制,促进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推动农用薄膜“白色污染”问题系统性、源头性治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种质资源保护 协同治理
【要旨】
针对农业文化遗产种质资源保护、传统技艺活态传承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协作、落实监管职责,原真性保护鱼种种质资源,强化古法育苗技艺;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客观评价办案效果,推动各方形成合力,确保农业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2005年入选全球首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中,“青田田鱼”属辐鳍鱼纲鲤形目鲤科,鲤鱼变种,因其独特育苗方式、生长环境等原因在遗传和形态上均明显不同于其他鲤鱼种群,具有抗病力强、性情温顺、鳞软可食等特点,兼有食用和观赏双重价值,先后获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近年来,遗产所在地存在外地田鱼和鱼苗大量流入,传统育苗法面临失传风险等问题,导致鱼种种质资源受到威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利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田县院)在开展专项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通过联合“益心为公”高校志愿者实地调查、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等方式查明,上述问题不仅容易造成本地田鱼品种退化甚至消失,还会对青田田鱼产品信誉、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此外,遗产所在地方山乡梯田灌排渠系设施不健全,造成部分稻田水源供给不足。根据《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对遗产保护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评估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对辖区青田稻鱼共生系统负责具体保护工作。
青田县院认为上述问题对当地生态系统、耕作制度、技艺传承等造成不利影响,遂于同年5月27日对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政府立案,并于6月14日分别向两家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原真性保护青田鱼种种质资源,加强“古法育苗”技艺代表性传承师培育,并注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两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迅速落实。针对种质资源保护问题,加快推进“青田种质资源保护和发展项目”建设,该项目系全国农遗地最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近2亿元,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田鱼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中心、水稻种质资源库等,建成后将有效夯实稻鱼产业根基、保护鱼种稻种资源,2024年8月已完成一期项目招投标工作。针对外地鲤鱼流入遗产所在地问题,严格落实原种保护并支持原种田鱼销售,陆续建立鱼苗基地6家,鼓励个人或集体开展原种田鱼育苗,与经营者签订本地田鱼销售承诺书,从源头上截断外地田鱼流入以次充好情况。针对“古法育苗”失传风险,通过建立典型示范户、农遗传承师评选、培育“新农人”等措施,逐步合理优化农遗传承队伍年龄结构,目前增加“新农人”4名。针对农田水利问题,投入资金200万元用于核心区田埂及灌溉水渠修复。
2024年9月,青田县院邀请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等进行案件整改效果评估,参与人员一致认可整改成效,并就处理好农遗保护与发展关系积极建言献策。
【典型意义】
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历史和文化价值,其中农业种质资源携带生物信息的遗传物质及其载体,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检察机关聚焦农业文化遗产种质资源保护、文化传承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全面履职,加强对地方特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维护从业农民群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切实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高标准农田建设 超范围使用资金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超范围使用资金、建后管护不足等不规范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专项资金规范高效利用。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芜湖市湾沚区辖区在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时超范围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1102.72万元用于乡村治理、乡村道路和景观建设以及民营商业性乡村旅游等项目,未能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此外,辖区各镇高标准农田不同程度存在杂草丛生、淤泥堆积、沟渠毁损、标志牌破损等建后管护不足问题,严重影响高标准农田的质量和产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依托“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调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114亩高标准农田撂荒线索,于4月29日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湾沚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走访审计部门、现场勘验、调取项目矢量数据、资金使用账目,又发现1102.72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超范围使用的问题。其中,8条高标准农田道路用于农村道路建设,涉及资金289.4万元;4处高标准农田设施用于乡村治理和景观建设,涉及资金187.44万元;将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用于民营商业性乡村旅游项目,涉及资金625.88万元。此外,各镇已建高标准农田还存在杂草丛生、淤泥堆积、沟渠毁损、标志牌破损等13处建后管护不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5月26日,湾沚区院向负有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的湾沚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退回超范围使用资金并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督促辖区各镇加强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管,做好建后管护工作,依法依规处置超范围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整改并向湾沚区院反馈属地政府退返资金困难。湾沚区院遂组织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共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任务。为加快整改进度,湾沚区院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最终推动1102.72万元超范围使用资金全部退回,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并确定投资412.5万元补建高标准农田1500亩。2024年7月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湾沚区院,案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同时以政府常务会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资金使用、建后管养等全链条的监管,制定《湾沚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管理工作制度》,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长效监管。同年7月30日,湾沚区院决定结案。
【典型意义】
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效益、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资金超范围使用、建后管护不足等问题,通过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全域全链条的系统监管。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超范围使用资金退返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加快推动问题整改,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蒙顶山茶树和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茶树种质资源保护 检校协作 乡村振兴
【要旨】
针对雅安重要地方茶树蒙山(蒙顶山)群体种和荥经枇杷茶种质资源保护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中借助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茶学专家的力量,实现对辖区内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的整体保护,促进茶产业高质效发展,服务“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雅安是我国重要茶叶产地、世界茶文化发源地之一,辖区内重要地方茶树蒙山群体种及荥经枇杷茶因毁林开荒、随意买卖原生茶树等导致存在保护不力的情况。原国营蒙山茶场品比园(种质圃)(以下简称蒙山品比园)作为蒙山群体种集中分布地,由于企业改制、缺乏管理等原因,病虫患频发。同时,荥经枇杷茶作为四川重要野生茶树资源,也缺乏系统保护。现有调查显示,两类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灭失风险加剧,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6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雅安市院)在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上述线索,在对线索进行评估分析后,考虑到该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决定邀请四川农业大学茶学专家协助案件办理。由于该线索涉及名山、雨城、荥经三个区、县,为保证雅安全域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效果,雅安市院成立专案组,于2024年7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专案组多次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磋商,开展现场调研,聘请茶学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核实蒙山品比园准确位置,确认该品比园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四川农业大学著名茶叶专家李家光教授牵头选育的“蒙山9号”茶树优良品种的“源头”,但长期被人遗忘、杂草丛生、病虫害肆虐,种质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存在灭失风险。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对茶树种质资源的管理存在品种底数不清、保护及研究利用履职不全面等情形,危及茶树种质资源的遗传稳定性、完整性。7月17日,为督促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职确保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安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雅安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等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尽快落实蒙山品比园、荥经枇杷茶种质资源保护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树立保护标识和标牌,加强科学管理;加强对损害蒙山品比园蒙山群体种和荥经枇杷茶树种质资源的各类非法行为的监管等,保护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采取三项举措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一是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与雅茶集团、名山茶产业发展中心和荥经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就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达成共识,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做好原国营蒙山茶场蒙顶山群体种和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通知》,指导区县做好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二是开展全市蒙山群体种、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对枇杷茶古树开展挂牌保护,并下发实施方案,明确枇杷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范围、措施;三是指导雅茶集团对蒙山品比园开展修剪、人工除草、有机肥撒施,并安装了杀虫灯、安全围栏、品比园保护标识牌和宣传展示牌,投入86万余元组织力量与四川省农科院茶科所合作建立茶树种质资源数据库、开展基因测序、进行智能网格化管理。
2024年8月28日,雅安市院邀请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茶学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及市、区相关行政机关召开整改效果评估座谈会。与会人员通过听取报告、实地查看,认为检察机关对蒙山品比园、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开展公益诉讼卓有成效。2024年9月23日,雅安市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办案中,雅安市院多次向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件情况,推动地方立法加大对“蒙山群体种”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2025年3月1日,四川省首部茶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加强“蒙山群体种”茶树种质资源保护。
【典型意义】
茶树种质资源是茶树育种、遗传研究和生产利用的物质基础,也是茶产业持续发展的潜力所在。检察机关聚焦重要地方茶树蒙山(蒙顶山)群体种和荥经枇杷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多方联动凝聚合力,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茶学专家力量,提升监督专业性与精准性,有效保护蒙山品比园蒙山群体种茶树和荥经枇杷茶树种质资源,还推动将“蒙山群体种”茶树种质资源纳入地方法规重点保护范围,为实现当地茶叶品牌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提升做出贡献。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基本农田复耕
【要旨】
针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问题,检察机关以“诉”的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职责。同时,以点带面,督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落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以来,唐河县源潭镇三王庄村郭正养殖场、鹏华农牧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在养殖过程中,沉淀池、猪圈通风设施等环保设施使用不到位,污染周边耕地且长期未整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唐河县院)在对《南阳市长留言板》开展网络舆情排查中发现该案件线索。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等方式查明:郭正养殖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共7亩,鹏华农牧公司违法占用耕地7.7亩,两家养殖场养殖污水直排耕地,影响周边耕地种植环境,唐河县院于3月14日立案调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乡镇(街道)对违法占用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2023年5月23日,唐河县院向源潭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辖区环境整治和土地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督促符合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2023年7月21日,源潭镇政府作出书面回复称,已督促两家养殖场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对约0.5亩的沉淀池加装防护装置、警示告知牌,另一处沉淀池占用基本农田,正在协调督促填埋恢复。同时,源潭镇政府认为其不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无法进行处罚。经唐河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源潭镇政府虽有部分整改行为,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养殖的情形仍未改变,公益损害仍在持续。
【诉讼过程】
2023年9月3日,唐河县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源潭镇政府对郭正养殖场、鹏华农牧公司违法占用、污染土地情形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
在提起公益诉讼后,源潭镇政府主动与唐河县院进行会商,积极整改,督促养殖场立即将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全部复垦、复耕;对2家养殖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积极协助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上图入库”纳入监管范围,于当年12月最终完成审批,完成整改。
同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宣判,认定镇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确认源潭镇政府未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唐河县院同时还邀请全县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参与庭审观摩。
此后,唐河县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部署开展了“整治违法占用农用地专项公益诉讼活动”,2023年以来,在县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唐河县院针对发现的基本农田撂荒、违法占用耕地从事苗木种植、养殖场违法占地等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13次,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约3134亩,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约185亩,推动唐河县政府建立《健全唐河县卫片执法和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全国人大代表充分肯定唐河县院办理涉耕地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的成效,认为这些工作有效遏制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典型意义】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命根子。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乡镇(街道)对违法占地情形“不想接”“接不住”“干不了”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诉”的方式推动乡级政府全面履职,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落地。此后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体现了检察机关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司法担当。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肉牛屠宰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规范屠宰行业 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乡村振兴
【要旨】
针对肉牛屠宰行业存在的无证经营、违法排污、肉品未经检验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分层监督,多个切入点全方位同步推进,通过数据监督模型等调查取证,以磋商、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屠宰行业综合整治,助推屠宰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服务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和农业经济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牛肉火锅和牛肉丸是潮汕地区特色美食和特色产业,已成为当地乡村振兴的重要经济支柱。汕头辖区内存在部分肉牛屠宰场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好的肉牛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直接由大小商贩运输流入市场的情况,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且上述屠宰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向外排放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和乡村人居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汕头市院)接公益诉讼志愿者提报的线索反映,辖区内某地有多家肉牛屠宰场违法排污,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反映强烈。汕头市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经监测,屠宰场排出废水中含有氨氮、CODcr、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相关行政机关主要涉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等两级不同监管部门,由于职责交叉,该违法行为长期难以根治。
汕头市院研发建立肉牛屠宰场大数据监督模型,调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行政许可数据的基础上,对全市15家屠宰场的信息比对分析,初步判断有两家肉牛屠宰场存在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情形。为进一步查清肉牛屠宰场违法的事实,汕头市院根据屠宰场半夜和中午开始屠宰作业的时间规律,多次采取“传统蹲点式+高科技无人机航拍”方式,及时锁定屠宰场违法排污以及销售牛肉的证据。
2024年1月23日,汕头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肉牛屠宰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动物屠宰加工场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动物屠宰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汕头市院还指导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就肉品防疫检疫、无证经营等违法情形制发磋商函,督促上述行政机关加强对屠宰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整治屠宰行业违法乱象。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或磋商函后,积极依法履职,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部署开展牛羊屠宰场集中专项整治,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的两家涉案屠宰场作出合计4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完善巡查执法机制,将屠宰加工场所专项执法列入每月执法检查计划。龙湖区农业农村局加大对屠宰行业的监管力度,对案涉两家屠宰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予以取缔,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所有屠宰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典型意义】
肉牛屠宰行业串联了农业、食品加工、文化旅游等产业,直接关系到汕头牛肉产业振兴发展。为推动汕头牛肉产业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汕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利用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屠宰行业存在的违法排污、无证经营、防疫检疫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形成整治合力,推动屠宰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汕头特色乡村产业振兴、农业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乡村旅游文化品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农村传统文化保护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乡村旅游
【要旨】
针对乡村品牌旅游公路沿线存在的传统文化保护不力、人居环境破坏、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一体化推进案件办理,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共治,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助力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中国乡村旅游1号公路”作为黔东南州委州政府与《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联合力推的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全长488公里,串联起西江千户苗寨、肇兴侗寨、村超、村BA等42个中国传统村落及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年来,由于监管不力,乡村旅游1号公路沿线存在违规建设破坏传统村落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不力;垃圾倾倒、侵占河道、滥砍滥伐等乱象;乡村旅游1号公路存在多处交通安全隐患、服务设施保障不足等问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东南州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反映乡村旅游1号公路沿线的公益侵害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发现多种问题交织且涉及多个部门、整改难度较大,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抽调沿线6个基层院12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
黔东南州院组织研发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并通过调取乡村旅游1号公路线路图、实地勘察、现场走访、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乡村旅游1号公路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传统文化保护不力。郎德上寨、格头苗寨等5个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存在“未批先建”、用西式建筑破坏传统村落原始风貌的情况。瑶浴、苗绣、侗族鼓楼营造技艺等多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在传承保护资金落实不到位、被违规侵权等问题。二是沿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巴拉河等5处水域山体存在违规占用河道、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岜扒、小黄、永乐、台盘等9个村寨存在垃圾非法倾倒、污水直排、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等破坏人居环境问题。三是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设施保障不到位。32处临水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路基下沉塌陷,9处路段存在塌方、落石占道,2处路段未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沿线12个驿站运行不正常,西江千户苗寨、从江岜沙等人流量大的重点景区未规范配备应急医药箱及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服务保障设施。
2024年4月18日,黔东南州院组织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磋商,通报乡村旅游1号公路存在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协同推动乡村旅游1号公路问题整改。经跟进发现,乡村旅游1号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问题仍未整改,遂于2024年6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规定,依法向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凯里公路局、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国道、省道负有管护职责的凯里公路局,对县道乡道负有管护职责的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及时对路基下沉、道路塌方、路面破损等问题进行整改,消除相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议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企业结合景区实际和人流量等因素,科学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完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电子地图的位置标注。
期间,黔东南州院统一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督导会、探索“简案快办”模式等方式全程推进专案办理,指导基层院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1件,其中磋商10件,制发检察建议31件。通过案件办理,一是有效保护了传统文化。共制止破坏传统村落风貌违规建设33处,完成风貌改造32栋,整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虚假宣传26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2项,落实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资金25万元,有力推动沿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二是修复了沿线生态环境。共督促处置各类农业垃圾240吨,完善污水处理设施9套,拆除河道违建6处,增殖放流8万尾,补植复绿树木130亩,有力提升沿线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三是消除了公路安全隐患、服务设施保障到位。推动有关部门投入资金总计1650万元,修缮临水临崖路基16处,增加道路安全设施17处,整治道路塌方落石15处,完善震荡减速标线14组,投放AED设备56台,15处驿站正常运营并全部配备应急医药箱,有力提升了乡村旅游1号公路的安全系数。
2024年10月,黔东南州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实地查看乡村旅游1号公路整改情况,发现问题已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以乡村公路沿线传统文化保护、人居环境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为小切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让旅游公路沿线人文景观和生态景观得到保护,让旅游公路真正成为安全的路、放心的路,更成为沿线群众的致富路和促进乡村振兴之路。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公厕管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人居环境改善 农村公厕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农村公厕建成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责任主体,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解决,助力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8月,柞水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在全县农村地区建成公共厕所56处,截至2024年4月,所建成的农村公共厕所全部未对外开放且无人管理,个别公共厕所水电尚未接通。案涉公共厕所全部处于闲置状态,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成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柞水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案件线索,柞水县某镇政府东约100米处新建的公共厕所长期不开放。经过初步研判,柞水县院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并对该镇农村公厕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开展调查。通过调取柞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全县新建农村公厕台账、开展实地走访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明2023年6月至8月,全县已经建成的56处农村公共厕所存在未落实管护责任、未对群众开放、个别公厕水电不通的情况。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农办社〔2022〕7号)相关规定,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公厕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经过沟通磋商,县农业农村局承认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的问题,但认为主要原因是后续管理资金不到位,影响了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024年5月22日,柞水县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农村公共厕所管护责任,确保全县的农村公共厕所在日常管理方面达到“专人管、有经费、定时清、无异味”的标准;对个别水电不通的农村公共厕所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公厕正常使用;除特殊极端天气外,向群众开放,确保农村公厕建设实现利农惠农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目的。
收到检察建议后,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整改方案,组织人员分片区对全县农村公共厕所进行全面排查,将2023年以前建成的24处未落实管护责任的公厕一并纳入排查范围,同时就整改工作及时派员与柞水县院对接。为促进问题尽快解决,柞水县院主动与县财政局、人社局对接、座谈,推动公厕建设后续管护工作与促进附近群众增收和脱贫人口就业结合起来。2024年7月16日,县农业农村局回复整改情况:对全县79个村(社区)的80处农村公厕以设置公益岗位的方式安排了80名公厕管理人员,其中农村脱贫人口占比40%,并于2024年7月开始上岗,同时还争取到财政部门按每年度48万元的公厕管理费用列入预算。在检察机关推动下,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下发了《柞水县关于建立农村卫生厕所管护长效机制》文件,明确了农村公厕管护责任,建立起全县农村公厕县、镇、村三级管护体系。
2024年7月26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跟进调查,对县域内农村公厕管护情况进行走访,发现水电不通的公厕均得到妥善维修处理,全县已建成的农村公厕全部对外开放,管护人员已到岗开展工作。
【典型意义】
农村“厕所革命”是推进农村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检察机关针对农村公厕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解决村民日常生活中具体困难的同时还兼顾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公益诉讼检察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家宴用电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安全生产 乡村振兴 预防性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林区农家宴、乡村民宿等私拉电线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排查整改,在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和消除森林消防隐患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规范安全用电,促进乡村旅游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前后,崂山景区周边社区形成一批农家宴,方便了游客,也增加了社区群众的收入。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线规划与建设,部分农家宴、民宿经营者在用电时采取了表后自行走线方式。某社区9户农家宴、民宿的表后线平均长约500米,其中最长的接近 800米,均系直接穿越山林,且电线多处存在缠树绕枝或者直接挂在树枝(干)上等现象。7户表后强电电缆与通讯、有线等弱电电缆捆扎在一起,给林区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系自行拉线用电,部分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经常出现跳闸断电。同时,因系表后走线,产权属于用电人,供电单位无权处置。针对自行走线用电引发的山火隐患以及用电安全隐患,社区与供电单位7年来一直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一名政协委员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院”)反映,崂山脚下某社区内存在多处用电消防安全隐患点。
崂山区院立案后经调查查明,该社区位于崂山风景区脚下,被划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区域内乔木、灌木、草类、苔藓等可燃物密布。实地勘察发现,案涉区域共存在9处用电安全潜在风险点,多为村民自主经营的农家宴、民宿等为图用电方便,私拉表后线。9户表后线穿越山林,部分与弱电电缆混扎。经供电企业评估,上述9处点位表后线如发生断线、破皮、老化等情况,极易引发火灾。与表后线捆扎在一起的弱电线缆如遭遇雷电等外力破坏影响,易引燃绝缘外皮或弱电线缆本体断线、破皮、老化,从而引发强电线路起火,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社区及案涉区域供电单位自2017年起均通过多种途径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等单位多次反映,相关部门以没有资金立项、因历史遗留原因相关电缆产权不清、未产生现实灾害为由,始终未予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七条、《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崂山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崂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案涉社区位于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2024年5月13日,崂山区院在现场勘验和咨询供电单位专业意见基础上,分别向崂山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崂山区应急管理局履行森林消防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案涉区域用电消防安全隐患,并对辖区同类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整改;督促王哥庄街道办事处做好案涉区域的森林防火组织领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林区用电消防安全隐患,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建议制发后,崂山区院多次跟进,就问题的紧迫性以及整改措施与职能部门座谈。两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崂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王哥庄街道分管负责人、林业中心主任、社区书记及社区电工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整改方案,并责成王哥庄街道一个月内完成隐患整改。王哥庄街道制定了整改方案:一是将原先由原个人在林中架设的供电线路全部断电废弃。二是将9户表后电线采用下地铺设,并重新接入由供电部门架设的正规输电线路,消除火灾隐患。5月31日,案涉区域相关线路改造完成。6月16日,改造后的线路恢复供电。崂山区应急管理局还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进行“诊断式”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林内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924处,并全部完成整改。通过检察机关办案推动森林消防安全隐患合力妥善解决。
2024年8月2日,崂山区院对案涉区域整改效果开展“回头看”。时值旅游旺季,案涉社区进入用电高峰期,相关农家宴店铺的经营者表示,线路改造后用电安全得到保障,线路负荷更加稳定,此前时有发生的跳闸、断电事件再未发生,店铺的旅客承载力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典型意义】
农家宴、民宿等农村旅游业是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针对排查出的林区农家宴、民宿等用电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全面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解决困扰当地多年的农村安全用电问题,同时还提升了旅游服务质量,助力乡村振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毛某等人侵害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农村稳定
【要旨】
针对在农村地区推广电子医保过程中,骗取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出售牟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锁定高危账户,并以“诉”的方式实现注销账户消除隐患,筑牢农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防线,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医保部门完善农村电子医保开户及使用监管,助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5月,毛某邀约刘某、何某等8人成立团队,在重庆市江津、武隆等地,利用农村地区多为留守老人、防骗意识较弱的特点,以帮助免费注册激活电子医保账户为由,获取农村老年人的身份证、人脸信息和手机号码,私自注册支付宝账户后予以出售,非法获利近20万元。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农村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财产安全,且产生下游网络赌博、诈骗、洗钱等犯罪风险,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安宁。
【调查和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院)在审查起诉毛某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发现公益受损线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五分院)经分析研判认为,支付宝账户具有金融账户属性,非法出售后将导致案涉农村老年人的个人信息面临被冒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风险,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遂指导江津区院于2023年11月1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为有效阻断后续风险扩散,避免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账户清查,通过大数据建模,调取支付宝账户注册数据、医保电子凭证激活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3万余条,以“涉案时间、涉案区域、被侵权人年龄”为关键要素进行数据碰撞比对,锁定317个案涉账户具体信息。随后,检察机关组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以及相关专家开展技术、法律风险论证,通过风险研判拟采取注销账户、动态验证等不同等级的技术防控措施,深入农户逐一核实支付宝账户注册情况,征求是否注销账户的意见。
2024年4月26日,重庆五分院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中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毛某等8人协助被侵权人注销涉案支付宝账户以消除风险;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毛某等人均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并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同年7月9日,重庆市五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毛某等8人已在重庆晚报上刊登道歉信;在取得被侵权人同意后,向支付宝公司统一申请注销。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多区域农村老年人电子医保服务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2024年5月27日,重庆五分院协调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强化推广渠道管理,与支付宝公司加强合作,共同处置异常账户。2024年7月,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表示,已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医保推广人员身份甄别机制;支付宝公司进一步排查后已冻结505个异常账户,对48853个同时段开通的账户开展实人动态身份验证;借助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支付宝、微信医保码亲情账户绑定功能解决农村老年群体不会使用医保码问题。
【典型意义】
农村老年群体权益保障是维持农村稳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发现侵害农村老年群体权益的问题后,检察机关快速反应,综合运用大数据模型、民事公益诉讼斩断违法链条,筑牢乡村数字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农村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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