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责,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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