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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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