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1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8日至8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12家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意见主要集中在指标口径方面,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有关意见如下:
一、 建议细化评估指标口径。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向参评机构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填报说明,评估指标口径与保险公司年报数据或者保险监管数据口径基本保持一致。例如,明确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按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口径填报,投保人数量按照期末有效保单件数统计等。
二、 建议参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方法,在“关联度”指标中增加“衍生品”二级指标。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关联度”指标中增加衍生金融资产指标,权重设置为2%。
三、 建议将“可替代性”的各项二级指标权重由6.7%调整为6.67%。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实际开展测算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按照20%/3作为权重进行指标得分计算。
四、 建议参考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整体框架》,结合跨行业分析、发展趋势分析和辅助风险指标等方法综合评估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未来在每次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时,将先采用绝对值法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程度。
五、 建议在“资产变现”指标中增加“流动性覆盖率”二级指标,以反映保险公司负债端的流动性。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该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在后续监管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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