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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扩大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适用债券范围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23〕295号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完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以下简称DVP结算),提升常备借贷便利业务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自即日起,向合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债券为质押品的常备借贷便利DVP结算功能。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常备借贷便利DVP结算适用于合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托管债券为质押品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

使用信贷资产为质押品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操作暂不适用DVP结算,原业务流程不变。

二、 系统权限

(一)机构DVP结算权限

同业拆借中心为已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办理常备借贷便利业务DVP结算权限的金融机构开通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系统DVP结算权限。

(二)用户权限

金融机构通过新平台客户端登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系统。

具有常备借贷便利业务权限的金融机构可在新平台客户端为本机构用户设置操作权限,即通过系统管理员账户或有用户管理权限的交易员账户登录新平台客户端进行赋权,在用户权限设置-自营身份-常备借贷便利下将相关交易员赋予收到问询、发起申请、SLF确认、合同签署等具体业务权限。权限修改实时生效。

三、 信息维护

首次开展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前,金融机构需在新平台客户端维护机构信息及账户信息,即在新平台客户端的机构信息设置中维护完整的机构信息,并在资金账户设置页面设置本机构的资金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四、 业务开展

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DVP结算模式下,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起常备借贷便利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双方在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系统签订质押合同和常备借贷便利合同,并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DVP结算。非DVP结算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仍按照原流程进行。

开展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常备借贷便利业务指引》(附件1)相关规定。

相关系统操作参见《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系统用户手册》(附件2)。

五、 其他事项

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和合同签署的应急服务。金融机构可至“中国货币网-服务-表单下载-本币市场-应急成交”栏目下载应急服务表单,按应急服务流程提交办理。

该业务服务同业拆借中心联系方式:

张梦生 021-20693738

于平洋 021-20693632

邬自正 021-38585327

业务场务:4009787878-2-1

技术场务:4009787878-6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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