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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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发〔2008〕379号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有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业务的地区,由当地国库部门商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选定一家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在没有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商业银行或国库由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地区,由上级国库和相关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协助确定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业务比照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
二、 境外纳税人拟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各项要素,将税款通过指定银行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行填写指定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种。
三、 指定银行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并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将税款资金划转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四、 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因发生多缴、错缴等需要退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划转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成指定外币币种后汇划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五、 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退付税款业务的,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款国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填列收款国库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商业银行、信用社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交易编码根据税收性质填列403000(经常转移-税收收入)或50104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税收收入),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称并加盖指定银行业务公章。退回税款时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汇入款项性质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指定银行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专夹保管。
六、 其他未尽事宜,按《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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