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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四川监管局,新疆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民航河南监管局对洛阳北郊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危险品培训违规

【要旨】

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3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24个月为止。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洛阳北郊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

2023年9月21日,民航河南监管局监察员开展洛阳机场危险品运输检查时,发现运输管理部、安检站部分人员危险品培训超过24个月有效期仍在上岗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活动。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洛阳北郊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运输管理部、安检站25名危险品培训过期的人员上岗。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第九章第四节第一百零六条“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3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24个月为止。”的规定。

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第一百三十七条“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以及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章,未满足危险品培训有关要求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洛阳北郊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9月21日接到检查通报后立即暂停涉案相关人员岗位工作,并于9月26日-27日完成补充培训,存在从轻情节,处以洛阳北郊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洛阳北郊机场未依据危险品运输文件的规范按时开展危险品培训,是一起典型违章事件。鉴于洛阳北郊机场接到检查通报后立即暂停涉案相关人员岗位工作,并完成补充培训,存在从轻情节,处以洛阳北郊机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民航四川监管局对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擦挂航空器民航行政处罚

【要旨】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执行机场使用手册的规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四川安全监管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

2023年10月24日,四川航空飞机在航后保障过程中,垃圾车顶部与飞机尾腹部蒙皮擦挂,经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调查发现:垃圾工在指挥垃圾车靠机时,违反公司客舱服务部管理手册11.2.(2).a“垃圾工站在舱门正下方作出‘前进/倒退’和‘停止’的手势指挥驾驶员近靠至作业停车位置”要求,造成垃圾车停止位置不满足《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则》附件8-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航空器机坪保障标准化操作条例第4.2.7.4条-对接操作“对于其他机型,垃圾车作业停车位置为伸缩平台上表面距舱门下缘不小于0.5m、伸缩平台缓冲防护装置距离飞机机身不小于0.3米”要求,导致垃圾车顶部摄像头擦挂飞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视频资料分析,及与四川航空客舱服务部管理手册相关内容对比确认,当事垃圾工违规事实属实。经抽查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位监控摄像头视频发现:2023年10月,公司保障宽体机作业时5次出现停车位置不符合手册要求的情况,不满足《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2)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要求。

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2)第二百九十四条“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未遵守手册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理规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四川航空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对不安全事件调查中发现的违反《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2)相关违章行为进行了查处。本案中除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对该公司开展了警示性谈话,通报调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从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完善技防手段、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加强现场保护等方面有效落实安全建议,切实推动问题整改。

新疆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民航新疆管理局对新疆龙昊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通航事故

【要旨】

调查发现新疆龙昊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存在未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全面告知从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措施。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民航新疆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新疆龙昊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事由:

2023年10月2日,新疆龙昊通用航空有限公司DA40NG/B-12A8飞机,在克拉玛依机场附近5号空域执行完夜间飞行训练任务后,返场途中在山区坠毁,机上2人(1名教员、1名学员)死亡。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飞行教员在实施夜间目视返场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上,机组未对山区地形保持有效目视,未采取安全的越障飞行动作,情景意识丢失,过早下降高度,导致飞机撞山。促成因素为飞行指挥员专注于间隔调配,未能通过ADS-B设备持续监控飞机空中动态,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飞机高度明显偏低的异常情况。根据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伤情况,本次事故构成一起责任原因的通用航空一般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的规定,对新疆龙昊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新疆龙昊通航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存在不足,对飞行指挥员的资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不到位,业务培训效果不佳,飞行部门和指挥部门之间缺乏业务沟通交流等问题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各通航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整顿,深入查找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资质管理、作风建设、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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