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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同意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豁免批文企业名称变更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2-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办辐射函〔2024〕11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镍-63用于气相色谱仪使用的豁免批文公司名称变更申请》(福字〔2024〕第002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同意将环办辐射函〔2020〕686号、环办辐射函〔2024〕65号两份文件中“浙江福立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原批准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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