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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海南海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2-0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监上字〔1996〕27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6年11月16日《关于豁免受让海虹股权后履行多次公告义务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受让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持有的海南海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虹)法人股3273万股(占总股本的16.26%),受让海口明达实业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947万股(占总股本的4.70%),受让海南飞鸿房地产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780万股(占总股本的3.87%),受让后你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股份为5000股(占总股本的24.83%);鉴于你公司本次受让的股份是非上市流通的法人股,同意豁免你公司履行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多次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将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次性公布,有关公告的内容在公布前需报送我会上市公司部审核。

今后你公司及你公司子公司若增持琼海虹公司的股份,应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规,加强自律,避免发生证券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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