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744号(财税金融类23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6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方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拓展科技金融“数智”之路、推动形成民营经济新质生产力的提案收悉。现就与金融监管总局职责有关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动员部署金融行业科技金融“数智”化生态系统建设的建议
2022年,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新技术应用,持续密切关注金融领域新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提升快速安全应用新技术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前沿技术研究,探索技术成果转化路径,培育金融数字技术生态。《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积极支持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数字化的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重要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构建安全高效、合作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针对客户需求,与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创新服务场景,丰富金融服务产品与渠道。
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鼓励银行机构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要求银行机构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二、 关于加强民营科创企业风险智能匹配保障机制建设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扩大平台数据维度、提升数据质量,归集共享更多与信贷业务紧密关联的数据,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对接涉企信息主管部门,注重内外部数据配合,为民营科创小微企业精准画像,提升信贷产品匹配性,拓宽服务场景。
金融监管总局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差异化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同时,金融监管总局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三、 关于加快科技金融数字化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建议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银行业保险业应该大力引进和培养数字化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金融、科技、数据复合型人才,重点关注数据治理、架构设计、模型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专业领域。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 010-6627872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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