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024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二期)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我部梳理形成了《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2024年第二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本期《清单》共包括15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2024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二期)
财务审计司编发
截至2024年6月30日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 1.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2.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3.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 1.深化银行机构与平台务实合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有效应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金融数据与外部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优化信用评估模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开发线上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
2.拓展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各地要依托平台汇聚金融便民惠企政策,并力争实现平台在线办理,推动政策直达快享。鼓励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等方式,合理分担信贷风险。
3 《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 1.奖补标准。新一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
2.资金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小巨人”企业数量,按奖补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资金安排建议或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每批次奖补资金分两次下达,实施期初下达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剩余资金。其中,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
3.资金使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避免简单分配。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相关工作要求由两部门相关司局制定规范标准,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通知另发。
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4〕840号) 拓展汽车消费新场景。鼓励限购城市放宽车辆购买限制,增发购车指标。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扩大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范围。稳步推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打造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开展智能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结合汽车赛事、自驾露营、汽车文化体验、汽车改装、汽车租赁等,丰富汽车后市场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
5 《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 1.制定配套措施。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车船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流程、监管要求和部门职责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操作细则,细化落实举措,规范开展工作。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淘汰更新补贴,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中央资金等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加强公路养护机械装备及应急装备更新政策储备。
3.健全金融保险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交通运输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提高融资便利度和保险保障水平。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3号) 1.加大特定群体保险保障供给力度。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新市民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相应的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2.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扩大企业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供给和服务,分散企业运营风险,助力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发展适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定期寿险等。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普惠保险,创新企业和个人风险共担、灵活付费的服务方式。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1.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2.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3.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4.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5.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 1.优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
2.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在保持商业银行净息差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3.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保持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完善小微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制造业、绿色发展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
4.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5.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和完善稳岗返还、专项贷款、就业和社保补贴等政策,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行业企业支持。
6.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研究制定《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合力,有力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企业和实体经济竞争力。
7.完善现代物流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新增支持一批城市开展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运输、配送等设施,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
8.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支持引导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加快推进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力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保持较快增长,推动港口、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集疏运比例稳步提升。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 聚焦痛点难点加强普惠金融服务。普惠金融要雪中送炭、服务民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银行保险机构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积极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强化对高标准农田、种业振兴、产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融资支持。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改善投保理赔服务,为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提供全面保险保障。根据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探索丰富增信方式,优化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金融支持力度不减。提升特定群体金融服务质效。
11 《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 1.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2.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1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5号) 1.保障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持续推进绿色装备、材料以及软件等相关科技保险创新,为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使用运维等各环节提供风险保障。围绕绿色低碳科技领域,加快推进研发费用损失类、知识产权类、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类等科技保险发展。围绕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等发展,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落地、人才建设等提供保险支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推动我国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2.支持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积极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提供保险保障,推动绿色低碳出行。助推绿色消费发展,为绿色低碳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支持。探索开展涉碳数据保险,丰富保险服务场景和模式。
3.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发展,为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提供保险保障。围绕低空经济、多式联运、绿色配送等领域提供适配的保险保障方案。围绕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方案。
13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1.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金融机构可以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规定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2.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新车、二手车、汽车以旧换新等细分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需求。
14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 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推动汽车换“能”,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循环堵点,强化改革创新引领,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1.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汽车置换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利率、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汽车以旧换新模块,联通相关部门汽车数据,开发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供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入口,有关方面给予资金保障。
2.突出汽车领域标准牵引。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制定实施老旧汽车估值评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流通、传统经典车认定等相关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3.完善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便利车主交车,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因地制宜优化报废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把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鼓励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水平,并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
4.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破除各类隐形障碍。发挥二手车交易平台直联买卖双方的优势,推动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
5.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厂家认证等业务,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鼓励地方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提高二手车出口质量,提升二手车出口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其持续拓展海外市场。
6.推动汽车流通消费创新发展。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加强创新引领和经验推广,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加快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设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相关行业规范发展,打造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汽车后市场项目,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
15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1.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标准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海外金融活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2.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积极发展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支持清洁能源等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支持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强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的金融支持,完善相关投融资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推进绿色资产管理产品发展。规范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投资境内绿色债券。支持证券基金及相关投资行业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更好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加大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的力度,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等。
3.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推广可持续投资理念,吸引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采纳或签署以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等为主题的国际原则或倡议。在交易账户设立、交易、登记、清算、结算、资金汇兑和跨境汇入汇出等环节,为境外投资者配置境内绿色金融资产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涉及碳资产业务的,按照《巴黎协定》国内履约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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