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 《通知》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为金融机构在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有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二、 《通知》对监事会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三、 《通知》对职工董事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通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四、 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能否转任独立董事?
《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