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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