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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审计署令第12号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侯 凯

  2020年9月21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 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 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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