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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对西安曲江大明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臧博、高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0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陕证监措施字〔2024〕3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西安曲江大明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臧博、高歌:

经查,你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臧博作为公司总经理,高歌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臧博、高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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