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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部分钢铁产品2003年版税则与2002年版税则税目转换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办〔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税委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从2002年11月20日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2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使用2003年新版税则,现将上述产品新版税目的变化情况函告你们,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最终保障措施产品税目转换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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