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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减负〔2005〕2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活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广大企业的认可。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仍时有发生。乱评比、乱排序、乱办班、乱拉赞助;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强制企业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事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名目繁多,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规范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治理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研究的方针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一是要清除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公平竞争;二是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有公制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四是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央《决定》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规定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 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的规定,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均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四、 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中央《决定》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所有上述收费要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诃可证》和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五、 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对不执行国家关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优惠政策,应立即予以纠正。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六、 禁止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松紧,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控制向企业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要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等文件规定,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企业经营效益等进行的评比、排序、评选、评估、评奖、评优、展评、信息发布等活动)。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行政机关和单位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强制性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 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严肃查纠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

严禁任何协会 、学会、研究会等借企业年审之机或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借企业转制登记之机,任意改变企业类型并收取管理费;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到非公有制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八、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强制非公有制企业代收各种费用,需要委托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就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名义进行摊派。

九、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凡涉及个体私营非公有制企业的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加强群众监督。各级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联系点,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十、 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位领导贱卖负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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