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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1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调动科研、设计和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按规定发放一些奖金是必要的。对个别确有发明创造和贡献大的人员,适当多发一些奖金,包括重奖,也是应该的。但据了解,目前有些事业单位按人头平均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情况十分严重,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不少单位相互攀比,标准越来越高,名目越来越多,有的单位资金来源也有问题。如不加以控制,势必带来不良后果,引起连锁反应,对党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极为不利。为了有效地制止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放奖金、补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更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奖金和补贴。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支持,乱开奖金、补贴发放口子。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一切收支都要入帐。不得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不得将应上缴国家收入截留为单位所有,不得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随意开支。各单位的小金库,要结合今年年终决算认真清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超过国家规定多发放的奖金和补贴,要如数退还;当年退还有困难的,可以从下年度的应发奖金和补贴中扣除。凡是发放实物的,要按原价折成现金,计入发放奖金额度之内。

四、 对违反上述规定,滥发奖金、补贴的,要在明年工资改革中,考虑加大其自负资金部分,或相应扣除其增资指标。

五、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整党,对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在调查核实后,公开进行处理。各级审计机关和劳动人事、财政部门,要重点进行检查,有关单位要据实报告,不得隐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将检查处理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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