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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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52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3>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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