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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0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52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3>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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