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9〕36号

施行日期1999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上一篇:(1997年)国务院关于赋予供销合作...

下一篇:(1994年)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三批国...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