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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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80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请示》(川府发(1996)1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宜宾地区和县级宜宾市,设立地级宜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屏区中心街142号。
二、 宜宾市设立翠屏区,以原县级宜宾市的行政区域为翠屏区的行政区域,翠屏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19号。
三、 宜宾市辖原宜宾地区的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和新设立的翠屏区。 宜宾市的各类机构,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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