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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0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80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请示》(川府发(1996)1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宜宾地区和县级宜宾市,设立地级宜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屏区中心街142号。

二、 宜宾市设立翠屏区,以原县级宜宾市的行政区域为翠屏区的行政区域,翠屏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19号。

三、 宜宾市辖原宜宾地区的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和新设立的翠屏区。  宜宾市的各类机构,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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