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3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82号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设南澳港对外籍船舶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函〔1993〕65号)和《关于开设南澳港对外籍船舶开放口岸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粤办函〔1993〕3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在港口一期工程全部建成前,可先利用现有码头设施开展业务。有关船舶进出港航线等方面的安全保密措施,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 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和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解决。港监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一篇:(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

下一篇:(199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