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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丹东市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3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8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丹东边界沿江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丹东市在继续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同时,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国务院国函〔1992〕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具体地点和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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