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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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5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锡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1993〕外经贸管发第65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对锡(包括锡锭、锡砂、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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