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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3]3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海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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