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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4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在蓟县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蓟县海关(处级)。

二、 人员编制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市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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