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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6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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