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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1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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