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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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50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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