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50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上一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

下一篇:(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