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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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为中国海盐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5〕9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江苏盐城建设的海盐博物馆名称可定为“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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