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湾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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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13号
施行日期2006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湾口岸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深圳湾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国际客货公路口岸,全天24小时开放。
二、 同意深圳湾口岸设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机构(均为处级),分别隶属于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三、 深圳湾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粤港两地政府协商后再正式开通。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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