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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7-2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13号

施行日期2008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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