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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关于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7-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0〕67号

施行日期2000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编办:

你办《关于对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法规条例解释的函》(中编办函[20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中的“职责权限”,是指 《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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